| 来源: |
全景网 |
发布时间: |
2007年04月10日 16:35 |
作者: |
曹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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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景网4月10日讯 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颁布《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并于即日起施行,今后信托公司开展QDII业务将有法可依。
《暂行办法》对信托公司开展QDII业务的资格进行了严格限制,只有满足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亿元且最近2年连续盈利等条件的信托公司才有资格申请开展QDII业务。《暂行办法》还对信托公司开展QDII业务管理和经营规则以及外汇及账户管理方面进行了规范,要求信托公司应当根据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的风险状况,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并对目标客户群进行风险适应性调查。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允许信托公司从事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对信托公司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落实“分类监管,择优限劣”监管政策的具体体现。《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从制度上保证了信托公司从事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作为信托公司从事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政策依据和操作指导,《暂行办法》对信托公司从事此类业务,在风险控制和防范方面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其根本目的在于:允许信托公司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审慎进行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充分发挥部分资信好、实力强的信托公司的优势,带动提高信托公司行业的整体竞争能力,促进信托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
该负责人还表示,《暂行办法》施行后,银监会将按照严格、审慎的原则受理信托公司申请从事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业务资格审批等工作。(全景网/曹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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