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盛达虚假陈述被处罚后股民该如何索赔?--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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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08年09月03日 1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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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华盛达”,股票代码600687)9月3日发布公告称,因公司2006年虚计收入、原大股东占用资金等,于2008年9月2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出具的《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2008]50 号),决定给予华盛达通报并罚款人民币10 万元。华盛达在8月30日的2008年半年报中第一次提到了有关虚假陈述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的信息,仅几日之后就收到了处罚决定书。 华盛达此次受财政部行政处罚,是因证券市场中比较常见的虚假陈述行为,上市公司虚计收入等虚假陈述行为误导了并非专业投资者的中小股民,使其因购买该等存在虚假陈述的股票而遭遇损失,侵犯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正常的证券市场秩序。监管部门的处罚显示了国家建设健全资本市场,充分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决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因受华盛达虚假陈述影响而遭受损失的股民,从9月3日起已经可以向上市公司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要求华盛达赔偿相关损失。 经过多年的证券市场维权意识培养,中小投资者对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已经有了很高的敏感度,也有着高涨的维权热情。只是在法律专业方面需要我们律师提供一些支持和帮助。而作为长年专注于证券市场维权事务的律师,我们也有义务为广大受损中小投资者提供帮助。根据我们的初步判断,华盛达虚假陈述案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7年4月28日,即华盛达2006年年报公布日;虚假陈述的更正日为2008年8月30日,即华盛达2008年半年报公布日,在该半年报中,华盛达首次披露了有关虚假陈述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的信息。因此,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因受虚假陈述影响,在2007年4月28日以后买入华盛达股票,同时在2008年8月30日以后卖出或持有华盛达股票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可以通过向上市公司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而尽量挽回损失。 汇业律师事务所王树军律师、罗婧律师、许峰律师近年长期致力于证券民事赔偿事务,已代理银河科技(000806)、中关村(000931)、天一科技(000908)、银星能源(000862)、中捷股份(002021)、九龙山(600555、900955)等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案,很多案件已结案,并在收到赔偿款后及时打给了股民。在华盛达(600687)虚假陈述案中,我们愿意为中小投资者的维权继续献力。 电话:021-52370950转8027、8024、8029 传真:021-52370960 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726号13楼C座 邮编:20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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