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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信托公司可受托境外理财
来源 中华工商时报 发布时间 2007年04月11日 10:20 作者
     银监会外管局联合发布《暂行办法》称办理业务须严格防范风险

  中国银监会日前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颁布《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于即日起施行。

  据悉,《暂行办法》共分八章,对信托公司的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分别从业务资格审批、业务管理和经营规则以及外汇及账户管理方面进行了规范。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信托公司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首先,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经批准具备经营外汇业务资格,且具有良好开展外汇业务经历。连续2年监管评级为良好以上。

  其次,最近2年连续盈利,且提足各项损失准备金后的年末净资产不低于其注册资本金;最近2年没有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第三,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且执行良好。

  第四,配备能够满足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且具有境外投资管理能力和经验的专业人才(2年以上从事外币有价证券买卖业务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设有独立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部门,对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集中受理、统一运作、分账管理。

  第五,具备满足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的风险分析技术和风险控制系统;具有满足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的营业场所、计算机系统、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相关设施;在信托业务与固有业务之间建立了有效的隔离机制。

  最后,必须符合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允许信托公司从事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对信托公司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落实“分类监管,择优限劣”监管政策的具体体现。《暂行办法》的颁布实施从制度上保证了信托公司从事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作为信托公司从事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政策依据和操作指导,《暂行办法》对信托公司从事此类业务,在风险控制和防范方面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其根本目的在于:允许信托公司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审慎进行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充分发挥部分资信好、实力强的信托公司的优势,带动提高信托公司行业的整体竞争能力,促进信托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

  该负责人还表示,《暂行办法》施行后,银监会将按照严格、审慎的原则受理信托公司申请从事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业务资格审批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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