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第一财经日报 |
发布时间: |
2006年12月12日 08:13 |
作者: |
陈天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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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是被判刑了,但是我们被骗的损失由谁来赔啊?”泰康人寿上海分公司的数十位保险代理人在昨天下午旁听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公司原代理人姚某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另将违法所得予以退赔的一审判决结果后,心情并没有任何轻松,依然久久地逗留在法庭上,不愿意离去。 他们围着《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他们的客户被姚骗了上千万元的钱,现在客户隔三差五来问他们要钱,这样的日子已经过了快一年多了,身心都觉得非常疲惫,不知道这样的日子什么时候是个头。 今年31岁的姚某是该案的主角,他于2002年6月26日进入泰康人寿上海分公司,原任该公司青浦营销服务部组训,主要负责当地业务的开展。在短短八个月时间,共骗取175人投保,涉案金额1400余万元,其中1300余万元无法追回。这也给原本今年已经打了个漂亮的“翻身仗”的上海寿险市场,又增添了不和谐的因素。 背着案子作案 2005年11月8日下午,泰康人寿上海分公司团险综合管理部接到青浦区大盈书画装订厂投诉,称未收到泰康人寿上海分公司开具的保险费发票。经该公司团险综合管理部鉴别,该企业所持保单系伪造,并在收集相关证据后于同年11月16日向青浦区警方报案,经过警方侦查,确认系姚某所为,并在2005年12月1日对姚某刑事拘留,后逮捕。 而事实上,在此案发生前的2005年2月4日,姚某就因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判有期徒刑半年,缓刑一年,其伪造的泰康人寿上海分公司团险业务专用章被司法机关没收。此外,保险公司方面也作出对姚某除名的决定,并将该决定下发各营销服务部,同时通知姚某本人,但姚某一直未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 令本报记者感到震惊的是姚某对保险公司保单销售流程的熟悉程度之高,及保险公司在内控上的后知后觉,因为此时的姚某早已不是公司的人了,而且姚某之后的手法更是达到了“以假乱真”的“高超”地步。 在警方的调查中发现,姚某于缓刑期间用假身份证在银行开立了一个姓名为“泰康”的个人账户,并再次私刻了泰康人寿上海分公司团险业务专用章(姚某前次作案伪造的公司印章已被司法机关予以没收),并用电脑伪造了泰康人寿上海分公司的团体保单,同时指使他人冒充泰康人寿上海分公司团险部员工,对该公司青浦营销服务部部分业务员宣讲团体养老年金型保险的销售,骗取了这部分业务员的信任,大力为其销售“团体定额养老年金型保险”,并用高额佣金(10%)、高利率回报(年利率4%)以及一年还本付息的手段大肆敛财。 在此后的短短八个月时间,姚某共骗取175人投保,涉案金额1400余万元,其中1300余万元无法追回。为进一步取得受害者的信任,姚某还指使他人用某公司的名义在泰康人寿上海分公司购买少部分真实团体保险。 更具有讽刺意味的事情是,为招揽更多的业务,姚某还组织客户到云南等地旅游。可以想象,这些认为姚某为人还不错,并欣然接受姚某所邀请的“云南之旅”的客户们肯定不会想到有今天这样一个结果。 未完的结局 2006年11月1日,姚某合同诈骗案开庭审理,庭审中公诉人指控姚某诈骗金额608万元,姚某及其代理律师也在法庭上做了辩解。昨日,法院一审认定姚某犯合同诈骗罪成立,做出判处有期徒刑15年,撤销缓刑,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3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另将违法所得予以退赔的决定。但姚某还有在10天内上诉的权利。 姚某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是很多前来旁听的,同时也是被姚某所骗的泰康人寿上海分公司的代理人认为,整个事件当中泰康人寿上海分公司负有责任,也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对受害人做出经济赔偿。 但是泰康人寿上海分公司的有关人士在昨日下午向本报记者发出声明称:第一,姚某曾作为公司普通员工在泰康人寿(上海分公司)工作,但早在2005年2月就与泰康人寿(上海分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正如判决书所称,姚某犯罪时属于无业人员,并非泰康人寿(上海分公司)员工。第二,姚某实施诈骗属于缓刑期间继续犯罪,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由于姚某已不是泰康人寿(上海分公司)员工,泰康人寿(上海分公司)没有义务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上海方正律师事务所沈秋君律师在昨日开庭前接受本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其已经接受了该案中的80多名被害人的委托,有可能将在姚某刑事诉讼结束后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同时也不排除把泰康人寿上海分公司作为被告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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