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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高管阻碍审计将"下课" 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 北京商报 发布时间 2006年12月05日 08:45 作者 张培娟
    昨日,保监会向社会发布了《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保险公司高管如果拒绝、阻碍审计,将被予以警告或者面临被撤换的危险。
  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在对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公司资产、负债、损益、偿付能力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的基础上,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经济责任、经营业绩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等做出的审计评价。
  被保险公司列入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高管包括:董事长、执行董事;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和经理以及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
  保险公司资产、负债、损益、经营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利润分配、偿付能力状况的真实性以及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做出的重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对外借贷、重大资产或者权利的转让、重大债务的免除以及大额合同等决策行为都在审计范围之内。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审计组织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在中国保监会委托的经济责任专项审计中,如果被审计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拒绝、阻碍审计,或者转移、隐匿、伪造、毁弃审计所需的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的行为,或者打击报复审计机构工作人员、检举人、证明人或者资料提供人的,将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并区别不同情况给予警告,责令予以撤换,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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