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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专家认为:中国应允许设外商独资寿险公司
来源 东方早报 发布时间 2006年11月17日 10:42 作者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教授昨天表示,当前坚持外资进入中国保险领域必须以合资公司模式这一限制,已经带来治理结构上的内耗,以及造成不平等竞争等问题。保险业应该学习银行业,允许外资在中国成立独资寿险公司经营。
 
  中国15日公布外资银行管理条例,鼓励外资银行在本土注册法人银行来开展人民币零售业务。但是,在保险行业,仍然坚持加入世贸组织(WTO)时的规定:在中国设立寿险公司必须采取合资形式,外资股比不超过50%,外方可以自由选择合资伙伴。

  “会把中外方都拖垮了”

  郝演苏在接受路透社专访时称,“此前希望通过合资进行学习的想法并没有变成现实。大多数合资寿险公司选择了与中方股东对等持股50%的模式,由于这种束缚,外资保险公司不会使出全身解数向中国市场输入资本和经验,中方也不可能真正学到外资保险的精髓。”

  中国保监会网站上的信息显示,到9月底共有25家外资寿险公司在中国经营。除1992年就进入中国的友邦保险一直以独资公司经营以外,其余均为合资公司。

  但是,这位协助保监会制订了“十一五”规划的教授亦坦言,等待的时间应该不会太长。“如果各方面能看到这东西(的利弊)的话,这个十一五就可以解决。否则内耗太大,把中外方都拖垮了。”

  中国的保险业对外开放的过渡期在2004年11月就已经基本结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李克穆10月份表示,中国当前对于外资保险公司,除不得经营法定保险业务以及设立寿险公司必须采取合资形式以外,没有其他限制。

  “合资制度缺陷难克服”

   由于合资伙伴的选择没有限制,进入中国寿险领域的外资保险公司一般选择具有垄断资源或巨大实力的国有企业。例如中国石油集团与意大利忠利集团合资成立中意人寿;法国国家人寿与国家邮政局合资成立中法人寿保险公司。

  郝演苏坦言,合资寿险公司组织形式存在制度缺陷。“对于面对团险市场的开放,合资寿险公司当然要着手将中方股东潜在的保险资源转化为现实的保险业务。这实际上造成了不平等竞争,去年中意人寿的大单便是典型代表。”

  中国2004年11月对外资保险公司开放团体险业务后,中意人寿2005年2月获得中石油公司为39万已退休员工制定的“阳光团体年金保险”业务,保费收入约200亿元人民币。中意人寿也因此成为当年保费收入最高的外资保险公司,当时引发了不小争议。

  郝演苏表示,根据他的调查,外资也都希望以独资公司形式进入中国市场。在当前的合资寿险公司中,董事长一般由中方人士担任,但这些人往往来自于非保险行业,对于保险业务并不熟悉,从而造成了沟通上的困难和企业的内耗。

  例如,由于寿险公司回报期较长,中国的一些国有企业领导往往在其任期内很难看到所投资的保险公司盈利,在合资公司需要增资以扩张业务时,中方股东就往往不愿意再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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