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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寿险公司承诺"无理由退保"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6年10月28日 14:25 作者 潘清
  本报记者 潘清
  
  随意夸大收益水平,故意隐瞒责任免除和犹豫期,代替投保人签署保单……这些在新型寿险产品营销中经常出现的不诚信行为,有望在上海被杜绝。

  24家中外寿险公司或其设在上海的分支机构,本月25日签署了《上海市个人营销新型寿险产品服务承诺》。根据承诺,自今年11月1日起,上海市各人寿保险公司凡通过保险营销员销售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的个人分红、万能和投资连结等三种新型寿险产品,如果在销售过程中,营销人员没有履行服务承诺,则投保人自收到保险单之日起一年以内,可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其所缴的全部保费(已发生理赔的保险合同除外)。

  这八项服务承诺是:不故意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代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署投保单,不隐瞒投连和万能险费用扣除及风险,不隐瞒责任免除、犹豫期及退保损失,不使用未经公司统一印制的宣传资料,不承诺超出保险合同保证的任何利益,不利用职务之便强制投保人购买保险,不唆使投保人终止保险合同改买新单。

  作为《服务承诺》的配套,一份“服务确认表”也将在销售行为发生后由客户签字确认。这份确认表包括10方面的内容,如营销员主动出示展业证书和执业证书、主动提醒投保人亲自签署投保单及保单回执、主动说明所售产品的退保损失情况等等。各寿险公司将把“服务确认表”视为与投保单同等重要的资料予以收回,与投保单一起妥善保管。

  上海保险同业公会会长何静芝表示,《服务承诺》是上海保险业诚信建设的一次积极尝试,也是一项制度创新。《服务承诺》的签署,将会对上海各寿险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约束、规范,并促使保险公司对所属营销员的行为加以监督和管理,充分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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