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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理由退保”非“无条件”
来源 上海金融报 发布时间 2006年08月08日 15:05 作者 潘东生
  [ 记者 潘东生 ] 
  备受市民关注的“无理由退保”制度将于今年四季度在沪正式推出。不过,上海保监局人士提醒,“无理由”既非“无条件”,也不意味着一定是“全额退保”
  在近日召开的上海保监局新闻通气会上,上海保监局副局长张兴表示,上海将在今年四季度执行酝酿已久的“无理由退保”制度。据悉,上海保监局已经召集在沪各产险和寿险公司的通气会。会上,大部分公司都对该项制度的实施表现出积极的态度。
  非无条件退保
现行的保险合同规定,投保人有10天左右的犹豫期,在此期间退保有章可循。问题是,投保人常常在半年甚至一年后才发现保险公司有不规范的行为,这时候常常容易引发纠纷甚至法律诉讼。
  张兴指出,目前主管部门委托上海保险同业公会制定的保险行业服务标准已经完成,并在进一步的修改中。今后在办理保险业务时,保险公司凡是不能证明自己的行为完全符合此行业标准,则投保人可以无理由退保。为此,上海保监局还特别制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如果投保人要求退保,保险公司必须拿出相关证明,来举证自己当初的服务是符合标准的。
  可能非全额退保
“保险和一般的商品不一样。”张兴介绍说,“刚买的衣服,一般在没有损害的情况下可以限时退换,但是乘坐飞机买的保险就一天的时间,怎么处理呢?”投保人在买了保险之后,保险公司就要在保险期限内负责。如果投保人在保险期的最后一天要求退保,而保险公司又不存在违规行为,那么投保人得到的赔付只能是最后一天的保单价值,真正计算起来,可能还要扣除保险公司相关的管理成本、人力成本以及宣传成本等等,所以“无理由退保”并不意味着全额退保。
  树立行业诚信
从整个行业来看,销售中的误导已经成为影响保险健康发展的主要障碍。2005年全国退保金达486.9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56.18%,退保率为3.78%。从退保险种看,主要集中在分红险,同比增长99.04%。
  据主管部门介绍,“无理由退保”将在投连险、万能险和分红险三大投资型险种领域实行,当投保人提出退保申请后,一旦查明营销员销售时有违规行为,那么保险公司必须全额退保。但该政策将会设有一个适用时间点,此前的投保行为将被排除在外。
  有保险公司的产品设计人员向记者透露,毫无疑问,该制度的实施将使投保人的利益受到保护,而使保险公司承担了更多的责任,这也可能迫使产品的条款将发生变更,投保人需对此加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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