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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C-274 |
发布时间: |
2006年04月13日 10:09 |
作者: |
张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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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签署第3号主席令,颁布《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将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规定》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保险中介监管制度体系,有利于规范保险营销服务行为,提高保险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有利于维护保险营销员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升保险业良好的社会形象,促进我国保险业快又好发展。 据了解,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实行)》建立了一套包括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的保险代理人管理制度和保险经纪人管理制度。保监会成立后,对保险中介实行分类监管,先后颁布了《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和《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截至2005年底全国保险营销员人数已达146.78万人。 这位负责人指出,《规定》基本内容从资格准入、从业行为管理直至市场退出,实施全程动态监管。同时,《规定》着重规范营销员的市场行为,为保险营销制度创新留下空间。《规定》没有限定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的法律关系,既没有对现行保险营销的运行模式和管理体制造成冲击,影响保险业务发展,同时也为市场创新保险营销制度,逐步完善保险营销制度留下空间。对于目前保险营销员税收负担较重,社会保险渠道不畅等问题,保监会正在积极与相关政府部门协调,认真解决保险营销员在收入待遇、工作环境、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问题。 这位负责人指出,《规定》对营销员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保护投保人的利益,重点强调了保单除外责任、犹豫期、退保条款、特别是新型人身保险产品销售的说明义务。《规定》还就市场反映集中,损害消费者利益和保险业形象的一些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明令禁止。同时,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以及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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