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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欲开张 先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百万
来源 东方早报 发布时间 2005年03月21日 09:00 作者
    今后,保险中介公司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一次事故保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才能开张。保监会昨天颁发《关于保险代理(经纪)机构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规模作出以上具体说明。
  所谓职业责任保险,就是保险中介机构向保险公司购买保单,当保险中介机构员工在经营活动中,因故意、过失或疏忽导致保险代理(经纪)机构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的,由保险机构为其支付赔偿。投保职业责任险或缴纳保证金,是保险中介机构开业必须持有的“过路证”。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根据《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和《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保险经纪机构或保险代理机构如果选择缴存保证金的,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按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20%缴存保证金。当保险经纪公司或保险代理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应当相应增加保证金数额。
  但两个《规定》都没有对保险中介机构职业责任保险作出具体说明。
  昨天出台的《通知》明确,保险中介代理公司和经纪公司购买的职业责任保单,对保险代理机构一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一年期保单的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500万元,同时不得低于保险代理机构上年营业收入的两倍。保单对保险经纪机构一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得低于500万元,一年期保单的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同时不得低于保险经纪机构上年营业收入的两倍。
  《通知》还规定,在保险代理(经纪)机构经营期间,职业责任保险应保持有效性和连续性,不论任何原因终止或者中断职业责任保险的,都应立即报告保监会,并于终止或中断之日起5日内按有关规定缴纳保证金。(东方早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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