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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交易所拟实行"联保"制
经济日报 2006年07月25日 1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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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专电 筹备中的金融期货交易所近日发布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规定,金融期货交易所全面结算会员在享有向交易会员收取结算佣金等权利的同时,必须全面承担化解市场系统性风险的义务,其中要求全体结算会员通过“联保”制度承担违约结算会员履约风险。
据透露,全面结算会员是通过结算担保金的形式承担市场系统性风险,结算担保金是指由结算会员依交易所的规定缴存,用于应对结算会员违约风险的共同担保资金。当市场出现按照常规措施进行了风险控制,还有结算会员不能履约的情况时,交易所则按以下步骤履约赔偿:一是动用该违约结算会员缴纳的结算担保金;二是动用其他结算会员缴纳的结算担保金;三是要求结算会员按比例分担(即联保);四是按规定程序动用交易所风险准备金。
虽然“联保”制度可以增强市场抵抗系统性风险的能力,但期货界一些人士对此持有异议,认为这种履约赔偿次序易造成期货公司责任与权利不对等,让“好的公司为差的公司埋单”。
另据新华社电 为备战金融期货,期货经纪公司必须与绝大多数客户签订《投资者查询服务系统使用合同》(即补充协议),否则将被排除在金融期货的门槛之外。
据报道,上海地区期货公司已接到辖区证监局的通知,与客户签订补充协议的工作不日即将启动。由于客户分布天南地北,部分经纪公司对能否按时完成签约工作表示忧虑。
7月13日,上海证监局向辖区所有期货经纪公司发出《关于上海辖区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安全存管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为完成保证金安全存管信息报送工作,辖区公司必须在7月12日至7月23日完成数据采集报送系统的安装和调试,向监控中心正确报送数据文件,之后监控中心将向期货公司下发投资者查询密码,启动查询系统的使用。通知要求,在这之后的两个月内,公司须与投资者签署通过监控中心查询服务系统通知交易结算结果的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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