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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资格制度管理趋向动态化
期货日报 丁笠 2006年07月10日 12: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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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日报 记者 丁笠
本报成都电 有关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分层管理制度在业内引起较大关注,尤其是初期有关结算会员注册资本金的标准引起了市场较大争论。昨日,在中期协期货经营机构高管人员金融期货知识第四期培训班上,上海期货交易所金融期货事业部高级总监陈晗在介绍股指期货有关结算担保金制度时表示,将要成立的金融期货交易所对结算会员资格管理基本上不以资本金注册标准为主,而是根据结算会员在金融期货市场中的表现进行动态管理,不断调整其会员资格档次。 此前,为了管理市场风险,有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管理规则曾提出,将其会员分为全面结算会员、交易结算会员、自营结算会员和专门结算会员,并对其注册资本金分别作出了要求。其中全面结算会员和交易结算会员注册资本金分别确定为2亿元和1亿元。而市场人士认为,结算会员注册资本金的高低不应成为判断其在参与金融期货交易中抵御风险能力大小的标准,根据“钱”的多少来划分会员资格准入层次不尽合理。采纳意见后的有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管理规则将全面结算会员和交易结算会员注册资本金下调至1亿元和5000万元,从而达到“大部分期货公司都能够得着”的标准。 陈晗表示,目前通过注册资本金标准确定的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资格也并非一成不变,这是因为股指期货风险管理制度引入了结算担保金联保机制。 他说,此次股指期货风险管理制度采用了国际上通用的结算担保金联保机制,即当个别结算会员出现违约时,在动用完该违约结算会员缴纳的结算担保金之后,可要求其他会员的结算担保金按比例共同承担该会员的履约责任。结算会员联保机制的建立确保了市场在极端行情下的正常运作。 据了解,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交纳的结算担保金分为基础担保金和变动担保金。全面结算会员的基础担保金为2000万元,交易结算会员的基础担保金为1000万元。变动担保金的数额主要由结算会员应分担的结算担保金减去基础担保金的金额来确定,而各结算会员应分担的结算担保金则是各结算会员按照交易量和持仓量2:8的比例权重分摊结算担保金总额的结果。由于结算担保金总额每季度进行一次调整,各类结算会员应分摊的结算担保金数量会因成交量和持仓量的不同而发生变化。若这些会员不能及时补足这些差额,其结算会员资格档次就会被调整。 市场人士认为,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降低注册资本金准入要求和动态调整的政策不仅符合目前我国期货市场和期货公司的实际发展状况,而且有利于金融期货交易所实施动态的风险管理,有助于交易所各类结算会员进行科学决策。 会上,陈晗还介绍了股指期货风险管理中的涨跌停板、熔断制度与保证金制度和限仓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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