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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现结合业务”正式开闸来源:上海金融报 |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25日 11:24 | 作者:李茜
近日,中国期货业协会对外发布《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根据《指引》,今后期货公司将被允许成立子公司,以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定价服务、基差交易等风险管理服务为主要业务。 净资本不低于3亿元《指引》指出,期货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由一家期货公司控股50%以上的,以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定价服务、基差交易等风险管理服务为主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的客户应为商业实体、金融机构、投资机构等法人客户和可投资资产高于100万元的高净值自然人客户。 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须满足四个条件:最近一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不低于B类B级;申请备案时净资本不低于3亿元,最近6个月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且设立子公司后各项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制度;具有可行的业务实施方案。 对于此次监管层放行的期货经纪公司的“风险管理”业务,业界已期盼多时。有期货公司人士表示,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定价服务、基差交易都是与现货企业密切相关的业务,而这些领域一直是期货公司着力深挖的范围。此前,由于没有明确规定,期货公司只得采取“曲线救国”方式,有的由经纪公司股东出面成立一家公司承接这些业务,有的则由期货公司直接参股,彼此实现合作。上述人士表示,“现在中期协明确了期货公司可控股50%以上,解决了这些困境,也让类似‘期现合作’纳入正轨,可以更好地控制业务风险。” 市场人士指出,“期现结合业务”开闸后,将充分发挥期货公司作为风险管理中介的创新能力和服务能力,并促进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的结合和功能发挥。 子公司专做“风险管理”据悉,《指引》将于2013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符合条件的期货公司将采用备案制的方式参与试点。《指引》规定,通过行业自律方式推进期货公司以设立子公司的形式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试点将实行备案制,符合条件的期货公司可向协会提出备案申请,对于备案材料符合要求且中期协于1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确认。而《指引》生效前,期货公司已经成立从事风险管理服务相关业务子公司的,应当按照《指引》的要求,于2013年12月31日前进行规范并向中期协备案。 为隔离风险,《指引》强调,期货公司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不得为子公司提供融资和担保。子公司不得从事依法由期货公司特许经营的业务,包括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客户资产管理等需经行政许可的业务。 针对这一规定,某期货公司营业部经理表示,未来期货子公司只有依靠自身,而不能指望母公司提供各种便利,生存压力是首当其冲的,“主营业务既然是风险管理,那么最重要的就是服务好现货企业。要满足现货企业多样化、个性化的金融服务需求,真正帮助企业对冲价格风险,更进一步的话还要在套利交易中盈利,这些都要看子公司是否有过硬的实力,这与靠经纪收入和咨询收入过日子的方式是完全不同的。” 事实上,已经有一些公司开始研究如何提供更吸引现货企业的服务,其中,“仓单质押”被视为不错的突破口。某市场人士表示,由交易所监管仓单可靠性较高,期货公司可以对质押货物的套保操作进行有效监控,仓单质押的风险能被降到最低,对于新成立的期货子公司来说,更容易接受。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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