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7月20日,国内期货交易所同时公布了异常交易管理办法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修正案,该修正案已于昨日正式生效施行。
据大商所相关通知,大商所本次规则修改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是修改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的监管标准。原认定标准中的“超过5次”、“超过500次”以及“超过400次”分别调整为“达到5次(含5次)以上”、“达到500次(含500次)以上”以及“达到400次(含400次)以上”。
二是考虑到客户可以在多家期货公司进行交易,期货公司较难掌握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新规则取消了对发生异常交易客户所在期货公司单位采取强制监管措施的要求。
三是豁免合理交易行为。由套利交易、套保交易所产生的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被动超仓不再作为异常交易。
四是修改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第三次合并持仓超限的监管措施。根据新规则,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发生第三次合并持仓超限的,不论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是否自行平仓,交易所对其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都不得低于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