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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放行金融机构参与期市
来源 国际金融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3月09日 09:13 作者 张竞怡
    金融机构参与期货市场不仅有利于提高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水平,也有利于完善期货市场投资者结构,更好地发挥市场功能。但在实践中,由于相关政策法规不完善,金融机构仍然较难进入期货市场。对此,今年两会上多位代表委员为金融机构参与期货市场建言献策。

  金融机构参与受限

  全国人大代表、大连商品交易所总经理刘兴强指出,现有的期货市场政策法规基本框架成形于上世纪90年代期货市场清理整顿时期,出发点侧重于防范风险和规范运作,对参与期货市场实行严格管制,尤其是对金融机构参与期货市场设置了隔离墙。2007年以前,相关政策法规均明确禁止金融机构从事期货交易,且禁止金融机构为期货交易融资或提供担保。2007年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删除了“禁止金融机构参与期货投资”的规定,允许在“不违规”的前提下使用信贷资金进行期货交易。但由于政策法规的不完善,金融机构参与期货市场依然受到较多限制。

  银行应引进来

  不少代表委员都关注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期货市场的资格认定问题。

  刘兴强指出,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保证金存管、期货结算业务的资格,需经银监会审核同意;从事期货交易融资或者担保业务的资格,需经银监会批准。但迄今为止,监管部门尚未出台银行开展上述业务资格认定的相关标准及程序、条例,赋予银行金融机构参与期货市场的权利尚未得到完全落实。黄金期货推出后,监管机构发布了商业银行从事黄金期货交易资格认定的相关规定,但在黄金期货以外的期货市场,商业银行仍无法涉足。

  作为国内期货市场最积极参与者,以招商银行、工商银行、民生银行等为代表的11家商业银行,于2007年初在证监会、银监会的鼓励与号召下,迅速开展各项筹备工作。目前,股份制商业银行已经具备开展期货业务的相关条件,但缺乏相应资格。由于历史原因,五大国有商业银行早年已获得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资格,但特别结算业务资格却迟迟未获批准,而股份制商业银行则在上述两个领域均无法开展业务。2008年监管层曾就商业银行从事期货业务的相关管理办法向各筹备银行广泛征求意见,但至今没有正式出台,业务资格申请受理也未启动,导致股份制商业银行期货业务迟迟无法开展。  

  全国政协委员、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表示,银行从事期货业务已具备法律基础和开展条件。应尽快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开放审批银行期货业务资格,允许符合准入条件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从事期货结算和保证金存管业务。

  参与范围要拓宽

  除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期货市场资格认定问题外,刘兴强还提出当前非银行金融机构参与期货市场的模式、路径等法规尚不完善。

  目前,除证券公司、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参与股指期货已有相应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亦将商品期货纳入了基金投资范围,其他金融机构参与商品期货仍然存在政策空白。

  另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对“违规”难以确定,缺少可操作性。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规使用信贷资金、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但我国目前尚无有关信贷资金进行期货交易的规定,何谓“违规”难以确定。实践中,只要企业贷款进行期货交易,无论是否套期保值,金融机构为避免法律风险一般予以拒绝。

  刘兴强建议尽快完善金融机构参与期货市场的政策法规,在完善金融机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的前提下,放松金融机构参与期货市场的限制,以此推动期货市场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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