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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发展机构投资者提供更丰富的风险管理服务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1年12月05日 08:26 作者 熊峰;胡东林
    原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中国证监会前主席周正庆:
  推出《期货法》的时机已逐渐成熟

  目前推出《期货法》的时期已经逐渐成熟,通过出台《期货法》进一步解决基本性、制度性的一些问题。现阶段期货市场已经逐渐步入正轨,市场运行平稳有序,市场规模日益扩大,产品创新稳步推进,行业发展的方向也较为明确,监管层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我国期货市场的法制建设处在不断发展和不断完善的过程。在期货管理条例之下有证监会的规范文件,还有期货交易所、期货业协会制定的规则,这一系列法律文件需要一个更为确定的行业大法统一整合。
  此外,作为第一个金融期货产品,股指期货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使我们的立法条件进一步成熟。今年以来,市场对出台《期货法》的呼声一直很高,他们都希望尽快出台《期货法》。
  PECC中国金融委员会主席、中国证监会前主席周道炯:
  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
  期货领域的产品创新、交易模式创新都应该严加运用市场,因为只有市场才最了解投资者的实际需求,才是最具有活力和创造力的。尤其在市场经济初期,很多制度建设都属于摸索阶段,机构投资者承受风险能力比较强。投资理念也较为成熟,有利于市场均衡、有序发展。还有市场金融资金开放了,今年9月基金专户也正式进入了商品期货市场,成为其中最重要的一支投资者力量,这些对完善期货市场投资者、机构都是很重要的举措,大大丰富了证券市场的投资。
  不过,目前管理需求仍然未能充分满足,比如债券、投资领域仍缺少相应的工具,正在兴起的量化投资等更为精细的投资策略也对分行业、类别的股指期货提出需求。满足不同类型投资者的风险与收益偏好,是期货市场乃至今后衍生产品市场发展的必要举措。

  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宋丽萍:
  提供更丰富的风险管理服务

  为市场提供风险管理服务是交易所在交易服务、上市服务以及自律监管之外的一项重要功能,这项功能在后金融危机时代的作用日益凸显。在全球范围内监管机构和市场各参与方对金融危机的反思,以及2011年G20集团匹斯堡宣言之后得到了一个重要共识:一是提高场内市场在资本市场的作用,进一步发挥风险管理功能;二是对场外衍生品分步实施风险管理,主要是提高场外衍生品的标准化工作,引入中央对手方对手制度,降低对手方的风险,维护金融危机。海外交易所为市场提供的风险管理服务主要涉及集中清算、数据汇总以及推动场外产品场内化的各个方面,注重交易后的风险管理措施。
  目前国内交易所市场已经实现了集中交易与中央结算,然而我国资本市场尚处于新兴+转轨的发展阶段,市场与行业发展面临着许多自身特有的风险。在对交易过程进行风险管理的同时,交易所应提供更为丰富的风险管理服务:一是风险管理应覆盖交易前、交易中与交易后多个环节,对某些新产品、新业务甚至还要向前,延伸到产品服务方案设计和系统准备环节,深圳交易所和上海交易所承担中国证监会机构部赋予的事前对新产品的论证责任;二是风险管理的范围应该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相关中介机构等市场参与的主体;三是应着眼于维护市场安全运行的机制设施保障,以交易系统提供的监控和技术服务为核心,推动实施保障全市场安全运行的技术措施。(熊峰胡东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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