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日报 |
发布时间: |
2011年05月13日 08:21 |
作者: |
李鑫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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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市场近20年的监管实践证明,只有明确的强力监管部门进行科学统筹和严格监管,才能保障不出问题。我国的批发市场发展是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的。从那时开始经历了数个阶段。
1985年在重庆率先提出了建设工业和农产品的贸易中心,拉开了批发领域改革的序幕,把产品的商业批发模式改成自由贸易流通模式,产生了贸易中心。
1989年郑州粮食批发市场建设领导小组开始组建,从那时开始批发市场进入了的第二个阶段。从展销摆摊的交易方式发展到可以开展中远期合约订货的交易方式,与此同时产生了期货交易所。
1995年3月,针对一些现货批发市场借中远期现货合同交易之名进行变相期货交易,《关于暂停中远期现货合同交易的通知》下发,所有商品中远期合同交易被暂停,不过批发市场开展现货被允许继续进行。
1998年,《关于加强现货仓单市场交易管理的通知》印发,该通知重新允许开展大宗商品中远期合同交易,并明确国内贸易部为这类市场的主管部门。
2002年7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对采用电子交易的中远期现货市场进行了规范和界定,在一定程度上认确定了电子交易中的期货交易所机制,采用期货交易模式所谓中远期现货市场以《规范》为法律依据,开始重新泛滥。
2003年国家标准化委员会颁布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GB-T 18769-2003》,对原《规范》进行了修订,删除了明显属于期货交易机制的内容。
2010年2月份,针对大蒜中远期交易中引发的严重问题,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和证监会六部委联合下发了《中远期交易市场整顿规范工作指导意见》,对中远期现货市场进行整顿。(李鑫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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