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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同意大商所上市焦炭期货合约
来源 证券日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4月06日 08:25 作者 朱宝琛
    业内人士预计,焦期本月中旬推出可能较大

  本报北京讯记者 朱宝琛 报道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关于同意大连商品交易所上市焦炭期货合约的批复》,同意大商所上市焦炭期货合约,并指出焦炭期货合约的具体挂牌时间由大商所根据市场状况及各项准备工作的进展情况确定。

  业内人士预计,从大商所相关工作安排来看,本月中旬推出焦炭期货可能性较大。

  近年来,我国焦炭价格波动较大,市场风险较为显著。由于没有对应的期货交易,焦炭生产、贸易和消费企业都只能被动地承担价格波动的风险,不利于上下游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2009年钢材期货上市后,不少钢铁企业认识到期货交易在价格发现和套期保值方面的重要作用,希望推出焦炭期货,以满足企业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今年3月22日,证监会宣布批准大连商品交易所开展焦炭期货交易。此后,大商所就焦炭期货合约及相关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焦炭期货合约交易单位为100吨/手,最小变动价位是1元/吨,合约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

  焦炭期货不仅是大商所上市的第一个能源类期货品种,也是国内首个煤炭类期货品种。业内人士表示,焦炭期货的上市,将为上游的炼焦煤生产企业、中间的焦炭生产企业、下游的钢铁等用户企业和贸易商提供新的避险工具,将有利于焦炭市场的规范健康平稳发展。焦炭期货即将上市标志着我国大宗商品期货市场的交易品种日渐丰富,更能发挥商品期货市场为国民经济发展服务的功能。

  业内人士表示,焦炭行业是近年来国家抑制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的重点行业之一,上市焦炭期货,发挥期货市场的功能,有利于引导社会投资,抑制行业盲目发展,利用市场化的手段促进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贯彻落实。

  大商所总经理刘兴强表示,焦炭期货“具有广阔的市场发展前景”:第一,未来焦炭现货市场规模将会保持在较高的水平上;第二,焦炭产业结构将不断优化,市场主体参与程度将会越来越高;第三,钢铁企业将利用焦炭期货实现上下游的双向保值;最后,煤炭相关企业可以利用焦炭期货市场进行替代保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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