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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渐行渐近 “代客理期”未纳入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8月24日 08:31 作者 张欢
 
  ⊙记者 张欢  ○编辑 杨晓坤 
  
  记者从消息人士处获悉,关于《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管理试行办法》的征求意见工作已进入冲刺阶段,这意味着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有望在近期亮相。此次开闸的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将包括研究分析和交易咨询两个大类业务,而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业务则被明令禁止。
  根据内部征求意见稿的第二版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范围分为研究分析类和交易咨询类两大方面。其中,研究分析类是指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对期货市场及相关现货市场价格及其相关影响因素等进行研究和分析,制作形成系统化的研究报告,并以期货公司名义向客户及其他使用者发布。而交易咨询类则是指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为客户设计套期保值方案及相关操作软件系统、提供特定信息服务或协助拟订交易操作策略等。
  《试行办法》要求,开展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最近一次分类监管评级为C类以上;最近1年的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至少有1名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和5名以上业务人员取得中国期货业协会的期货投资咨询从业人员资格,负责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2年以上期货从业经历,业务人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期货从业经历,且无不良诚信或者违法记录。
  记者从相关渠道了解到,中国期货业协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近日在内部会上表示,协会配合《试行办法》的出台,正积极研究开展期货投资者咨询人员考试及管理,建立期货分析师分类别、分层次的认证和管理体系,加快促进期货分析师专业水平的提升。
  同时,《试行办法》要求从事期货投资咨询的业务人员应与期货公司从事市场开发、交易、结算、风险管理、财务等期货业务的人员严格分开,确保岗位独立、职责分离,并以专业、独立、尽责的态度维护客户权益。期货公司应当分别建立健全交易咨询和研究分析两类业务管理制度,从事交易咨询和研究分析的两类人员的岗位应当独立,不得互相兼职。
  另外,《试行办法》也对可能在从事期货投资咨询服务时可能涉及的多项行为提出了禁止性规定。其中,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向客户做获利保证、约定分享收益或共担风险,以虚假信息、市场传言或者内幕信息为依据向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咨询服务等多项行为遭到禁止。
  分析人士指出,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先于CTA(商品交易顾问)等业务率先推出,体现了有关部门循序渐进、稳步推进期货行业业务创新的发展思路。在目前的条件下,直接开闸具有代客理财性质的期货创新业务仍需进一步观察研究,现行开放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也可以为后续其他创新业务的推出积累宝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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