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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期货保障基金税收问题已明确
来源 深圳商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9月25日 08:14 作者 罗沙;韩洁
    【新华社北京9月24日电】(记者罗沙韩洁)记者24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下发通知,明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根据通知,对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不计入其应征企业所得税收入:期货交易所按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15%和交易手续费的3%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期货公司按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十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期货公司破产清算所得;捐赠所得。
  
  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以及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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