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第一财经日报 |
发布时间: |
2008年04月02日 09:02 |
作者: |
罗文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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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大宗商品市场的大幅震荡,导致期货公司的风险监控系统频频拉响警笛,而昨日证监会通过网站正式发布的《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下称《试行规定》),为期货公司风控体系中首席风险官这一新设关键岗位的应运而生,扫除了最后的制度性障碍。 上月27日证监会签署的今年第10号公告显示,《试行规定》将自5月1日起施行。而证监会在根据《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和《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关于期货公司设立首席风险官的相关规定制定《试行规定》的过程中,曾通过征求书面意见、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了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所以及期货业协会等市场各参与方的意见和建议,且于2月3日至15日将《试行规定》的草案上网,面向全社会征求过意见。 《试行规定》旨在引导期货公司从公司长远健康发展出发,为有效规避合规风险,加强自我管理,自发建立起一整套以首席风险官制度为基础的合规、风控体系,其发布将对期货公司合规经营、风险管理、期货市场的诚信文化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证监会昨日还通过其官方网站强调,首席风险官作为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特殊职责,并不是直接介入公司决策和具体的风险管理操作,而是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当首席风险官发现公司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或风险隐患时,应及时告知公司总经理和相关业务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公司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整改未达到化解风险要求的,或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隐患的,首席风险官应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而首席风险官将拥有独立的报告渠道和充分的知情权,以保障其正常履职。 对比春节前网上公开的《试行规定》草案,可发现昨日发布的最终稿有如下重大变动:取消了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的聘任需经董事会三分之二票数通过的严格规定;将草案中多处出现的首席风险官职务“解聘”一词改为“免除”其职务;首席风险官应当在每季度初15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上季度工作报告的时限调整为“10个工作日内”。 中航期货拟任首席风险官程小笛昨日向《第一财经日报》介绍,有关监管层日前已拟定每两个月分批对拟任首席风险官进行资格培训、资质测试的计划。他相信,由证监会组织或者认可的相关培训、考试即将于近期启动,首席风险官正式问世已为期不远。而春节前5个月由中国期货业协会主办的期货公司高管资质四期测试中已有315人过关,其中包括大批拟任的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唯独首席风险官缺席。 据《第一财经日报》了解,目前期货公司的首席风险官一般均由在期货市场摸爬滚打十多年且对保证金交易风险管理有着深刻经验教训的老期货人担纲,一些实力雄厚的期货公司还高薪聘任其他公司总经理级别的资深人士为其首席风险官。这些直属期货公司董事会并对证监会负责的首席风险官,由于其相对股东、管理层利益的独立性,将构成期货公司抵御市场风险的最后一道“千斤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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