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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为期货公司风险“守门人”立规
来源 证券日报 发布时间 2008年02月05日 10:01 作者 侯捷宁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为加强期货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证监会日前草拟了《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简称《管理规定》,全文见C1版),并公开征求意见。《管理规定》要求首席风险官应当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中可能发生的违规事项和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质询和调查,并重点检查期货公司是否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相关制度。

  根据《管理规定》,首席风险官是负责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和风险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这意味着首席风险官成为期货公司风险“守门人”。

  针对首席风险官任免与行为规范,《管理规定》要求,董事会选聘首席风险官,应当将其是否熟悉期货法律法规、是否诚信守法、是否具备胜任能力作为主要判断标准。同时要求,首席风险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素养,保持充分的独立性,作出独立、审慎、及时的判断,主动回避与本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及时发现并报告期货公司在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和风险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或者隐患。

  同时,首席风险官应当保守期货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客户资料秘密,不得泄露在履职过程中掌握的公司秘密或者客户信息,损害期货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对于侵害客户和期货公司合法权益的指令或者授意应当予以拒绝;必要时,应当及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为了使首席风险官有效履行其职责,《管理规定》明确了首席风险官履职保障,即首席风险官应当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中可能发生的违规事项和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质询和调查,并重点检查期货公司是否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以下制度:期货公司客户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制度;期货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期货公司经纪业务规则、结算业务规则、客户风险管理制度和信息安全制度;期货公司员工近亲属持仓报告制度;其他对客户资产安全、交易安全与期货公司持续稳健经营有重要影响的制度。

  此外,《管理规定》列出了首席风险官不得有的七种行为:一是擅离职守,无故不履行职责或者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职责;二是在期货公司兼任除合规总监以外的其他职务,或者从事可能影响其独立履行职责的活动;三是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隐患知情不报、拖延不报或者作虚假报告;四是利用履行职责之便牟取私利;五是滥用职权,干预期货公司正常经营;六是向与履职无关的第三方泄露期货公司秘密或者客户信息,损害期货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七是其他损害客户和期货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

  最后,《管理规定》还要求首席风险官应当在每季度初15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上季度工作报告,每年1月20日前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上一年度全面工作报告,报告期货公司合规经营、风险管理状况和内部控制状况,以及首席风险官的履行职责情况,包括首席风险官所作的尽职调查、提出的整改意见以及期货公司整改效果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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