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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颁布实施 期货公司高管任职有章可循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7年07月06日 04:22 作者 贾壮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颁布实施

证券时报 记者 贾壮

  本报北京电  经过公开征求意见并作相应修改之后,《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昨日正式颁布实施。据了解,这两个文件是作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配套规章出台的。根据文件要求,期货公司必须设置专职首席风险官。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不同的人员适用不同的任职资格条件以及相应的申请与核准程序。
  根据办法规定,申请期货公司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职位需要具备三项条件:一是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二是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学位;三是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考试。
  对于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的任职资格,办法要求除了具备申请成为期货经理人员的任职条件之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并担任期货公司交易、结算、风险管理或者合规负责人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具有从事期货业务1年以上经验,并具有在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风险管理、合规业务3年以上经验。
  办法列出了不得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9种情形,其中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办法还要求,期货公司任用境外人士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经理层人员总数的30%。   
  办法完善了从业资格管理模式,加强市场准入监管。要求进入期货行业从事期货业务,首先必须通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在此基础上,通过其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取得期货从业资格。
  办法明确了证监会对违规行为的监管手段,赋予协会对违规行为采取纪律惩戒措施的权限。要求协会建立纪律惩戒及申诉机构,严格按照程序性规定作出纪律惩戒并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诉的权利。

 

相关文件: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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