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07年05月28日 05:01 |
作者: |
陆星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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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有关人士解读期货公司股权变更事宜 期货公司业务规模与资本金挂钩 金融机构借助股东“代持股”期货公司问题将得到解决
证券时报 记者 陆星兆
本报讯 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发布后,期货行业掀起一轮增资、重组热潮,然而在涉及股权变更的实际操作中,不少机构仍遇到诸多具体问题,还有待程序的规范指引。在上周六举办的期货公司高管培训班上,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境外处处长熊军就期货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相关事宜,从六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解读。 第一,新条例放开了期货公司股东的持股比例限制,以前股东通过关联公司分仓持股的行为也变得没有意义,但单一控股股东特别需要注意净资本要求。熊军说,原先期货公司单个股东持股比例不能超过50%。而新条例允许单一股东持股超过50%,甚至达到100%。如果是单一股东的独资公司,证监会对股东要求会比较高。股东的净资本要求为10亿元人民币,如果股东不适用净资本标准,则净资本要求达到15亿元人民币。证监会对于单一股东的审批,会依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主要考虑公司治理方面的问题,防止大股东权力不受制约。而对于有关联关系的股东,证监会将对其股权比例合并计算。 第二,新条例规定期货公司业务规模与资本金挂钩。熊军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对期货公司实行净资本管理,这使得期货公司的业务规模和资本金挂钩,对股东实力要求高。在发生危机时,实力强的股东能及时给公司持续的资金支持。 第三,新条例充分考虑方便老股东办事流程。熊军介绍,根据新条例,在股权变更过程中,原来的老股东只要不增资,就不用报审证监会;老股东增资,但比例低于5%,也不用报审;只有老股东增资或受让股权超过5%,才需要报审。 第四,新条例规范了股权变更过程中老股东和新拟任股东的操作流程。增资需要股东会决议,但新拟任股东没经过工商登记,就不能参加股东会,因此从法律角度,如果有新股东来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是有问题的。就此,熊军表示,解决方案可以是:老股东开股东会形成决议,同意将股权转让给某拟任股东,同时决定增资;拟任股东和老股东间签订转让协议时,新股东需承诺认缴注册资本。 第五,新条例明确禁止期货公司“代持股”现象。此前,由于金融机构不能参股期货公司,因此金融机构会出资找自己的股东“代持股”期货公司。熊军说,新条例出台后,希望期货公司借增资机会把“代持股”问题一并解决,让背后的公司能浮出水面。 第六,根据新条例,期货公司股权变更的行政审批也有较大变化。熊军介绍,原先与股权变更相关的行政许可要分两步骤进行:首先审核公司拥有10%以上股权的股东资格,而后再进行股权变更审批。新条例则将两项许可合并,而且,需要进行股东资格审核的股东占期货公司股权比例的标准从10%下降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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