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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期货新规传递出信号:鼓励券商联姻期货公司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07年04月09日 07:42 作者 刘文元
    证监会上周五发布的管理办法对期货公司申请全面结算会员资格实行高门槛准入,明确期货公司持续风险监管指标标准,同时规定证券公司只能为关联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服务
  
  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公司申请全面结算会员资格实行高门槛准入,明确期货公司持续风险监管指标标准,同时规定证券公司只能为关联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服务。
  另据消息灵通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透露,银行特别结算业务管理办法草案目前各方正在积极讨论制定,可能会在一个月后公布。
  上周五中国证监会正式对外公布了《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草案)》、《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和《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草案)》,以征求意见。
  《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对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全面结算业务资格设置了非常高的准入门槛,办法规定,申请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亿元;申请日前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每季度末客户权益总额平均不低于3亿元,且控股股东期末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或者申请日前3个会计年度中,至少2年盈利且每季度末客户权益总额平均不低于1亿元,且控股股东期末净资本不低于10亿元。
  广发期货公司总经理肖成博士估计,按目前国内期货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全面结算会员条件的期货公司可能也就3~5家。肖成说,全面结算会员为交易会员提供结算服务,承担非常大的市场风险,只能由实力强、抗风险能力高的公司担任,设置高门槛符合金融期货市场风险实际。他表示,广发期货目前符合全面结算会员的条件。
  办法对交易结算会员的准入条件并不苛刻。办法规定,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交易结算业务资格注册资本应不低于5000万元。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暂行办法(草案)》规定的必须持续符合的风险监管指标标准包括: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0%等。
  市场人士较为关注的是,《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草案)》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资拥有或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期货公司的委托介绍业务,不能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
  该项规定意味着没有关联期货公司的券商将被排斥在中间介绍业务之外,而一些实力较强但是没有券商背景的期货公司也将无法委托证券公司开展中间介绍业务,这或许让上述两类公司都十分“恼火”,不过在政策导向上倒是透露出一个非常强烈的信号:鼓励期货公司和券商“联姻”。
  办法同时规定,券商申请中间介绍业务资格必须满足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的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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