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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 券商从事IB业务或有高门槛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7年04月03日 07:27 作者 高山
  上海证券报 记者 高山 
  
  为了备战股指期货而忙于收购期货公司的中小券商如意算盘可能会打错。记者了解到,有关方面已考虑提高券商从事期货交易介绍业务(IB业务)的门槛,净资本低于12亿元的券商将无缘IB业务。

  目前正在业内征求意见的一份相关规定显示:券商申请IB业务必须符合七个条件:公司各项风控指标符合规定标准;公司已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公司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持续符合具有实行分级结算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等规定;配备有必要的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考试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业务人员;公司已建立健全与介绍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及合规检查等制度;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必要的交易设施或者适当的相关计划;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IB各项风控指标,有关方面更是作了明细的规定,要求券商在申请日前六个月应符合下列四项指标: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委托管理资金)的150%;对外担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负债之和不高于净资产的10%(券商发债提供的反担保除外);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70%。

  “这一风控指标正在讨论之中的,最后的确定还会视市场各方的意见而定。”业内人士如此介绍。不过,他认为,如果执行这个标准,多数券商将无缘IB业务。

  券商从事IB业务资格的门槛提高后,投资人却可获得更多的投资便利。这份规定明确,券商取得介绍业务许可后,受期货公司委托,除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从事期货交易外,还可以从事其他业务,如:协助办理客户开户手续;为客户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协助期货公司向客户发送结算资料、追加保证金通知、强行平仓通知,协助期货公司向客户提示风险。这意味着投资人有望在证券营业部从事金融期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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