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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所可采取公司制形式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7年03月31日 10:40 作者 于扬;郑晓波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其控股股东净资产不能低于3000万元

证券时报 记者 于扬 郑晓波

  本报讯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监会近日对《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和《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草拟出修订草案,于4月6日之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首次赋予了期货交易所在会员制外还可采取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修订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则对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作出明确规定。
  据了解,《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修订草案规定,经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会员制或公司制的组织形式。草案还对公司制期货交易所的组织机构作出明确规定,要求这类交易所应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由股东大会作为交易所权力机构,并可设立董事会秘书,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董事会通过。
  草案还规定,交易所董事会要对股东大会负责,每届任期3年。董事会负责审议通过对董事会成员的不信任案,并提请有关机构审议批准;拟订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审议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方案等职权。公司制期货交易所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至2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任免,均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董事会通过。
  此外,董事会还可视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股东大会通过。董事会秘书负责期货交易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期货交易所股东资料的管理等事宜。草案还规定,期货交易所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向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申请设立期货公司,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正常经营2年以上,在最近2个会计年度内至少1个会计年度盈利;或者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不存在对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确定影响的其他风险;包括对期货公司的出资在内的累计对外长期股权投资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没有较大数额的到期未清偿债务等。
  同时,持有50%以上股权的股东设立期货公司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净资产应当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股东为金融机构的,还应当符合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此外,《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对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作出明确规定,要求控股股东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申请日前3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具有从事金融期货经纪业务的详细计划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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