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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条例》尚存些许缺憾 期货业依然任重道远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7年03月20日 08:08 作者 于学会
    新出台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为期货业发展描绘了美好的前景,但其中尚存的一些缺憾也向世人表明,期货行业依然任重道远。

  新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标题中去掉了“暂行”二字,其宗旨也从“规范、整顿”变成了“稳妥、发展”。全文引人瞩目的有以下四点:

  一、参加角色明显增多。《条例》用专门章节规定期货业协会的组成以及职责,强调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的作用,增加了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的相关规定;还对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外汇管理部门等行政部门对期货市场的权限进行了规定。《条例》中,还出现了从事期货中间业务介绍的机构(IB机构)、期货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甚至向期货市场提供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交易软件、结算软件的供应商等等新面孔。

  二、市场监管制度的改进及创新。《条例》对期货市场监管制度进行了丰富和发展,如建立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及投资者保障基金制度、分级结算的期货交易所征收结算担保金制度、为证券公司参加金融期货设立中间介绍商(IB)制度,甚至将原来的每日结算制度调整为当日结算制度等等。

  三、监管力度加强、手段增加。《条例》第六章“监督管理”将原来《暂行条例》中相关的七条规定扩充到了十八条,赋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更大更多的监管权力,如强制取证、限制交易、限制企业分配、限制财产转让等等已相当于准司法权,反映出起草部门既主张发展也强调监管,两手一起抓的决心。

  四、新《条例》的最大特色:开放性。如对金融期货交易问题、期货交易所之外期货交易问题、境外期货交易问题、银行办理期货融资业务问题、甚至建立结算所等问题都能网开一面,留有余地,授权由相关主管部门日后制定具体的管理规则。这种开放性的特点,为未来期货市场发展留下广阔空间。

  谈到遗憾和不足,主要包括:新《条例》对期货交易所的产权问题予以回避;在期货市场整体架构中,期货公司利润低、风险过高的问题没有解决;市场普遍诟病的“强行平仓义务规定”仍予保留,业界普遍关心的期货基金的问题没有涉及等等。同时,《条例》中出现的大量开放性条款,也意味着期货行业中的很多问题尚未解决,期货行业依然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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