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期货日报 |
发布时间: |
2006年11月21日 15:23 |
作者: |
张笑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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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沪深300指数期货合约及其细则征求意见稿推出后,金融期货似乎离我们更近了,随着各项条款、细则逐渐明朗化,期货公司、券商要想在此轮博弈中争得头筹,更应积极备战,未雨绸缪。而相关政策细节也急待政府部门作出明确规范。
券商需加强风险控制能力 根据目前的制度,金融期货经纪业务由期货公司专营,证券公司只能以金融期货交易介绍商(IB)的名义通过参股、控股或全资拥有期货公司的形式辅助参与金融期货经纪业务。据悉,目前有40家左右的券商通过控股、收购期货公司等方式参与到期货市场,尽管这些券商具有期货背景,但是考虑到其所收购的期货公司的业务规模和风控经验,券商在尊重期货公司特有的风险控制流程,并协助其完善、规范相关内控制度的同时,自身的风险控制能力也急需提高。 目前券商在控制风险方面主要集中于监管客户资金不被挪用;对内部员工进行风险意识灌输,严禁代客理财;控制自营投资过程中的风险等。券商这些风控措施都是静态的,而一旦涉及到期货领域,期货市场特有的保证金交易制度将使得风险立刻由静态转为动态,如果客户穿仓必然会危及到券商的利益,严重者会牵一发而动全身,直至影响到整个集团公司。这就要求IB增设风险控制部、稽核部,随时监控客户保证金账户,一旦盘中出现异常状况要立即配合期货公司及时处理,或者当日结算后投资者保证金不足,要协助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并将通知保存。稽核人员,做好事后检查,严格执行内部业务流程,防患于未然,避免出现巴林银行式的风险事件。
期货公司急需增资 按目前中金所相关规定,要成为中金所交易结算会员,期货公司最低须拥有5000万元的注册资本金;而要成为全面结算会员,须拥有1亿元注册资本金;特别结算会员最低注册资本为2亿元。另外,作为结算会员还必须向交易所缴纳结算担保金,交易结算会员基础担保金为1000万元、全面结算会员2000万、特别结算会员5000万。 目前我国期货公司普遍规模偏小,在全国180多家期货公司中,注册资本金3000万的逾100家,注册资本金达1亿元的仅6家。在金融期货进展如火如荼之时,大部分公司如果不迅速增资扩股,在新条例颁布后,必将举步维艰,不但难以品尝到金融期货的蛋糕,就连是否能站稳商品期货市场,还难以下定论。股指期货的上市必将加速现有期货公司的优胜劣汰。
期货公司与IB之间急需出台权利义务细则 在期证共享金融期货这块蛋糕时,除了对于双方利益分成作出约定外,市场急需监管部门出台细则,对于期货公司与IB之间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划分。 比如在结算环节,交易所结算细则第四条规定:交易所对结算会员结算,结算会员对投资者或非结算会员结算,非结算会员对投资者进行结算。这就明确了IB与期货公司之间不同于传统的居间人模式,IB需要承担对投资者结算的工作。在工作流程上,每天闭市后,交易所将结算结果发给期货公司,期货公司据此对IB进行结算。IB对其投资者进行结算。此时,对于交易所、结算会员的效率就提出要求,以便期货公司、IB结算后,如出现客户保证金不足的情况,能有时间及时通知到客户,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书,采取诸如在约定时间追加保证金、客户自己砍仓、期货公司代为砍仓等措施。IB通知后,还应将通知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期货公司,备份保存。 在这个环节中,IB对于客户的通知应视为有效。如果客户未能按约定时间入金,或减仓,当行情向不利于持仓的方向运行时,期货公司有权强平而不必再通知投资者。这也体现了交易所逐级控制风险原则,有利于使风险在结算会员层面就得到化解,保护整个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风险控制环节,券商应参与到哪一层次,是一般性预警还是更高层次呢?诸如此类的条款、原则,必须由监管方出台细则,将合作双方的各个流程分解、细化、明确,以便更好地贯彻保护券商、期货公司的利益,维护市场良性发展。另外,期货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传递、政策通告如何做才能更快捷,对投资者组织培训以及双方在市场推广、共享技术、研发产品时如何更高效地合作,也需在日后的实践中加以总结。
期货公司与IB做好技术对接 现在期货公司与IB之间的机房、交易结算系统,与交易所连接的通讯线路、灾备系统等一般都是自成体系、各自独立的,而此后IB介绍的客户也必须通过期货公司的设备才能进入交易所,为了提高运行速度、便于投资者交易,期货公司与证券公司的技术系统必须尽快实现有效的衔接与融合,在股指期货未上市之前,做好连接、测试工作。而目前期货公司技术投入普遍偏弱,大多数公司每秒仅能处理几十笔业务,好的也只能达到每秒百笔,在股指期货上市后,客户数量有可能成几何倍数增长,要想满足更多的客户顺畅交易,搭建更好的服务平台,提升交易系统的容量、效率、灾备、可扩展性,在技术上的投入已经时不我待。据笔者了解,这些投入大约在500万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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