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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鼓励券商收购期货公司 三原则控制风险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发布时间 2006年10月09日 14:33 作者 俞悦
 

21世纪经济报道 见习记者 俞悦

  股指期货箭在弦上,券商收购期货公司也已进入了关键时期。

  据业内人士透露,管理层正在制定的券商收购期货公司的相关办法中,提出了至少五方面的鼓励政策。
 
  已经拥有期货公司的券商,正在进行增资扩股以达到全面结算会员资格的财务要求;而还没有期货公司的券商,加快了收购的步伐。

  截至目前,12家创新类券商已控股或全资的形式收购了期货公司,另有8家非创新类券商已有了关联期货公司。

  五措施鼓励收购

  “管理层的主旨是鼓励券商通过收购期货公司的方式参与股指期货业务,而对于券商收购期货公司,也给了很多政策支持。”上述业内人士表示。

  最突出的是允许券商突破现行有关持有期货公司股权不得超过49%的比例限制,可以控股期货公司,“少数治理健全、风险控制严格到位、资本实力特别强大的也可以全资拥有期货公司”。

  招商证券以溢价400万元全资收购了新基业期货公司;国泰君安溢价500万收购浦发期货,其中国泰君安将持股70%,而另外30%由其第一大股东上海国资公司持有,基本也属于全资收购。

  而且“申请跨辖区迁址时,在综合平衡条件下,可适当放宽审批条件”。根据原有规定,期货公司跨辖区迁址时,需符合“公司在拟迁入辖区内已设立营业部,且该营业部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经营正常,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公司最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风险事件,不存在重大财务等风险;公司在拟迁出地连续正常经营两年以上”等10项条件,而此次因券商收购造成期货公司跨辖区迁址的,许多限制性条件都将被放宽。

  适当放宽了高管兼职限制,即券商高管可兼任期货公司董事长。

  上述人士称,“还将简化股权变更和股东资格的审核程序,这两方面审核将合二为一。”

  如根据原规定,变更持有公司10%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拟参股的股东须先向证监会核准取得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

  此外,还“允许证券公司提前适度参与期货公司的管理,前提是双方达成实质性收购协议之后,对应期货公司高管资格的认定也将适当放开。”

  “在正式批准收购之前,券商提前介入,有助于其了解情况,降低收购风险。”证监会机构部有关人士表示。

  据了解,国泰君安已派员进驻浦发期货共同管理,并已开始着手建设有关金融期货组织体系。

  三原则控制风险

  记者拿到的一份“证监会机构部关于证券公司参与金融期货业务的有关精神”显示,券商参与金融期货业务有三种模式:通过自营业务作为投资者参与;通过资产管理业务作为管理人参与;作为其控股或全资拥有的期货子公司的期货业务介绍商(IB)的方式间接参与金融期货经纪业务。

  显然,作为“油水很肥”的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被排除在券商业务范围之外。

  “控制风险是管理层比较核心的一种考虑。”上述人士表示,在券商参与股指期货的问题上,管理层有三个原则。

  首先是为防止股指期货市场风险快速转移至股票现货市场并造成更严重后果,从政策上已基本把券商隔离出来,即必须通过期货公司开展股指期货经纪业务。

  其次是安全重于效率。同样考虑了新产品的风险因素,政策面期望股指期货产品得到平稳健康发展,为将来进一步发展其他金融衍生品打下基础。

  最后,金融衍生品发展思路是先场内产品再场外产品。考虑到国内金融机构在金融衍生品业务能力方面的不足,对金融机构自主开发场外衍生品业务的疑虑甚深,因此考虑先在中金所主导下发展场内标准化衍生品,如期货、期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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