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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期货新品种上市机制 丢掉枷锁“与狼共舞”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5年11月08日 09:57 作者 赵彤刚
    ——开放背景下的中国期货市场系列之一
  
  编者按:尽管中国期货业引进外资“第一单”因瑞富丑闻而出师不利,但中国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的步伐仍在有条不紊地向前推进。随着外资机构纷纷抢滩进入,中国期货市场将进入加速裂变期:新品种上市机制变革,创新类期货公司的推出,行业整合大幕拉开等等,而这正是建立全球定价中心、培育民族定价实体的必由之路。
  
  一位期货业资深人士一语道出中国期货市场发展的软肋:“如果说中国股市曾背着体制的十字架,那么期货则背着产品的十字架。”严重扭曲的新品种上市机制,已经成为制约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的“瓶颈”。一场始于今年春季的波澜壮阔的股改正在打破股市十字架,而随着中国期货对外开放大幕拉开,现在是期货市场突破坚冰的时刻了,改革新品种上市机制无疑首当其冲。
  
  历史原因导致机制扭曲
  我国目前期货新品种上市机制采用的是非市场化审批制。一个期货新品种上市,首先要经过期货交易所反复研究审核,之后上报中国证监会,证监会做出相应审核后,再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则需要征询国家相关部委、现货管理部门以及有关省市意见,综合各方面反馈后,国务院再作出批示。最复杂的时候,上市品种推出要18个部委批准,而且实行一票否决制。按照此路径,中间只要有任何一个部门或环节出于种种原因提出异议,这个品种的降生就要卡壳,面临搁浅甚至夭折的命运。
  我国期货新品种上市的这种严格审批制度,是由历史原因造成的。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货市场在中国兴起,并获得迅速发展。但由于当时相关法规制度严重缺位,缺乏统一监管,期货市场出现了盲目发展势头。一些部门和地方受自身利益驱使,纷纷上市期货品种。当时期货交易所一度多达54家,上市品种超过50多个。其中有些品种并不适合期货交易,这为后来市场发生的一系列风险事件埋下了隐患。
  自1993年起,国务院对期货市场展开了两次清理整顿,关闭了大部分交易所和交易品种。199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规定今后中国证监会可根据市场需要调整上市品种。1999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期货交易所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期货交易品种,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由此,在法律上明确了期货品种上市由中国证监会审批。但实际上,目前期货品种上市运行程序并未按《条例》的相关规定来执行。
  
  严重阻碍品种创新
  早在2002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证券期货研究室主任廖英敏,就向国务院提交了一份题为《中国期货市场规范发展的政策建议》研究报告。她在这份被市场称为“期货市场白皮书”的报告中指出,中国期货市场上市品种长达几年不变,期货市场发展严重滞后于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其关键是期货品种上市机制不顺。期货品种上市机制缺乏规范化、法制化,亟待改进和完善。
  广发期货田晓军博士指出,在我国期货市场发展初期,严格的审批制度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它制止了滥设新品种现象,维护了金融秩序。但是,随着我国期货市场进入规范发展时期,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目前审批制正失去其存在基础。在我国经济发展对期货新品种需求与日俱增之际,严格的审批制与期货市场发展的内生性要求之间不断发生冲撞,制约着期货市场进一步发展。
  近年来我国经济对外依存度大幅提高,农业、工业及金融服务业等无不直接面对国际市场巨大价格风险。而我国期货市场有限的几个品种显然难以满足需要,严重制约和影响了期货市场功能发挥,期货市场品种创新已成为当务之急。而离开占80%份额的金融期货品种,期货市场可以说是不完整的金融市场。由于各种原因,我国在1996年叫停国债金融期货之后至今未恢复交易。业内人士指出,改革上市机制,适时推出金融期货品种,有利于增强我国资本市场抗风险能力。
  
  市场化是改革取向
  从国际惯例看,上市期货交易品种是期货交易所的基本权力,交易所一般只要报相关政府监管部门备案即可。这种制度保证了交易所创新积极性、运作灵活性以及市场的效率。而且任何一个品种从上市到功能充分发挥,都需要较长时间的培育过程,这种制度也保证了交易所能够根据市场需要,源源不断地推出新品种,并逐渐培育成熟。如在美国,期货交易所就可以决定是否上市新品种,其只需要向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备案就可以,但是品种上市后需要受到CFTC监管。正是在其市场化的期货品种上市审批制度下,90年代美国期货交易所上市期货品种高达500多个,美国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平均45天就上市一个新品种。
  可见与期货市场高度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期货市场品种过少,严重制约着市场功能发挥。因此,改革期货品种上市制度、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市场化上市机制,已成为市场人士的共识。全国人大代表、大商所总经理朱玉辰多次提交议案,建议建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由相关部委官员、专家学者组成的期货交易品种上市审核委员会,由委员会对交易所提交的拟上市品种进行论证审核,通过后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即可。通过后即可上市交易新的期货品种,以此提高期货品种上市效率。今后在时机成熟的时候,由交易所自主决定上市期货品种,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规定期限内,如三个月或半年,若不提出异议,该期货品种即可上市交易。
  田晓军博士也指出,在市场化取向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将核准制和注册制作为期货新品种上市制度改革的目标是适宜的。但鉴于我国期货市场发展阶段以及经济体制转型现状,改良审批制应是目前的最佳选择。作为转型过渡,可以在《期货法》出台之前进行核准制试点,但在《期货法》中应将注册制加以规定,以便为期货市场长久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中国证券报 记者 赵彤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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