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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所强行平仓制度的相关规定(1)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4月08日 09:01 作者
    58、中金所强行平仓制度的相关规定(1)
  交易所实行强行平仓制度。强行平仓是指交易所按照有关规定对会员、客户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
  (1)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
  ①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且未能在第一节结束前补足;
  ②客户、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持仓超出持仓限额标准,且未能在第一节结束前平仓;
  ③因违规、违约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理;
  ④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当予以强行平仓;
  ⑤交易所规定应当予以强行平仓的其他情形。
  (2)需要强行平仓的头寸先由会员在第一节结束前执行,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会员未在规定时限内执行完毕的,由交易所强制执行。
  ①会员执行:
  因资金不足及持仓超仓强行平仓的,会员执行平仓的原则由会员自行确定,平仓结果应当符合交易所规定。 
  ②交易所执行:
  A、因资金不足情形强行平仓的:
  对需要强行平仓的头寸,由交易所按照上一交易日结算后合约总持仓量由大到小顺序,优先选择持仓量大的合约作为强行平仓的合约,再按照该会员该合约所有客户持仓比例分配。
  交易所对多个结算会员强行平仓的,按照应当追加保证金数额由大到小的顺序依次选择强行平仓的结算会员。
  B、因持仓超仓情形强行平仓的:
  交易所对超仓头寸进行强行平仓的,客户在多个会员处持仓时,按照持仓数量由大到小的顺序选择会员强行平仓。
  C、因其他情形强行平仓的:
  交易所根据涉及的会员或者客户的具体情况确定强行平仓头寸。
  D、会员同时存在资金不足和持仓超仓情形的:
  交易所先按照持仓超仓情形确定强行平仓头寸,再按照资金不足情形确定强行平仓头寸。
  (3)强行平仓的执行及确认。
  开市后,有关会员应当自行平仓,直至符合交易所规定;结算会员超过规定平仓时限而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由交易所执行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结果随当日成交记录发送,有关信息可以通过交易所系统获得。(由中金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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