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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日,上海期货交易所发布<关于黄金期货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确定黄金期货合约自2008年1月9日起开始交易。同时发布配套的标准合约、风险控制、套期保值、交割、结算、指定交割库等方面的系列实施细则。
根据<通知>,黄金期货挂盘合约月份为两个,即2008年6月份至2008年12月份;为确保黄金期货合约上市交易后的平稳运行,新合约的挂盘基准价由交易所在合约挂盘上市前一工作日公布。
黄金期货合约上市交易最低保证金暂定为合约价值的9%,挂盘当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正常涨跌停板的二倍(即不超过挂盘基准价的±10%)。如有成交,于下一交易日恢复到正常涨跌停板水平(即不超过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5%);如当日无成交,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如三个交易日无成交,交易所可对挂盘基准价作适当调整。
此外,黄金期货的交易单位确定为1000克/手,最小变动价位为0.01元/克;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为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5%,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按照目前约200元/克的黄金价格,以期货公司收取10%的保证金估算,投资者交易1手黄金需保证金2万元。
黄金期货合约交易手续费暂定为30元/手。交易所对交易中同一客户当天开平仓的,免收平仓手续费;对交易六个月后的合约,交易手续费按执行标准减半收取。期交所同时还经协商确定了储运环节包括入库费、仓储费、出入库调运费等相关收费的标准,同时还发布了有关交割品的具体品牌和评选标准。
规则确定交割方式为实物交割,但明确规定自然人客户不能进行实物交割。据悉,此次黄金期货合约及相关业务规则的制订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功能、为投资者服务,更有利于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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