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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所修改风险管理办法
来源 期货日报 发布时间 2006年10月19日 11:32 作者 李磊
  ——调整玉米合约不同持仓量保证金收取标准  

期货日报 记者 李磊 

  本报大连电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并经第二届理事会审议通过,昨日,大商所发出通知,对原《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第六条玉米合约持仓量变化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进行了调整,将提高保证金标准的持仓量由原来的60万手、70万手和80万手分别放宽至100万手、150万手和200万手。
  新条例规定,当玉米合约月份双边持仓量小于等于100万手时,交易保证金提高到合约价值的5%;当玉米玉米合约月份双边持仓量大于100万手、小于等于150万手时,交易保证金提高到合约价值的8%;当玉米合约月份双边持仓量大于150万手、小于等于200万手时,交易保证金提高到合约价值的9%;当玉米合约月份双边持仓量大于200万手时,交易保证金提高到合约价值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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