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期货日报 |
发布时间: |
2007年09月19日 10:43 |
作者: |
陈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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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期货 陈里
近期有关大连商品交易所棕榈油期货即将上市的消息频频见诸报端,挂牌交易的脚步声渐行渐近。对于棕榈油期货,老资格的期货人应该不会陌生。十多年前,海南中商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商所)就曾经开展过这个品种的交易,而且一度行情比较火爆,还曾出现过中国期货史上非常有名的“海南棕榈油M506事件”。虽然中商所开展棕榈油期货交易的时间不长,但其短暂的表现历程,还是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一些专业术语的表述方式和特定的规则,现在看来还具有很明显的中国期货初创阶段的历史痕迹。 一、海南棕榈油期货合约 当年的海南棕榈油期货交易品种为RBD棕榈液油,交割等级符合马来西亚炼油商协会贸易规格24°C精炼棕榈油。交易单位为每手5吨,合约月份为每年的双数月份。最小变动价位是1元,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200元。交易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0:00。最后交易日是交割月最后营业日往回数第四个营业日,而实物交割日(票据交换日)是交割月最后营业日往回数第三个营业日。单边手续费10元/手,交割手续费50元/手。包装要求:新铁桶密封包装,铁桶外表须注明:品名、规格、商标、净重及生产单位等标记,每桶净重185公斤或190公斤。交割方式分为实物交割和现金交割。 二、海南中商所交割制度 海南中商所交割制度中最具特色的是,交割分为实物交割和现金交割,这是目前国内所有商品期货交割制度所不具备的。 对于棕榈油的实物交割,各个合约有不同的总量限额:4、6、8月各月交割总量均不超过5万吨;10、12、2月各月交割总量均不超过2万吨。定点交割仓库一共有七处,基准库是上海吴泾仓库、广西北海仓库、厦门建发仓库、湛江储运仓库、深圳仓库(均贴水80元/吨),天津外贸仓库和天津粮油仓库升贴水为零。 各个交割仓库的收费有很大差异。比如上海吴泾仓库的仓储费:1—30天(含),0.5元/吨·天;30—60天,0.75元/吨·天;60天以外,1.00元/吨·天。广西北海仓库的仓储费:0.15元/吨·天;厦门建发仓库的仓储费则是按面积收费:8元/ m2·月。另外,还有一些模糊标准,比如广西北海仓库的港口装卸费及水、陆运输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天津外贸仓库发往全国各地的火车运输费用另议等等。以上所述按现在的规范看,诸多标准的不统一和不确定会给实物交割带来很大 的困难,并有可能引起纠纷。 中商所规定:实物交割买卖方均按匹配日结算价计算的合约价值的千分之三计付实物交割手续费,本所于匹配日在会员单位的结算准备金账户中进行划转。这一标准要大大高于目前所有商品期货的交割手续费。 对于在最后交易日收盘后尚未平仓的合约持有者,中商所规定均须以现金交割方式履行合约。现金交割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1.确定现金交割价。现金交割价为基准现货价的加权平均价,其权数由本所根据市场动态确定。 2.结算中心以现金交割价为标准计算合约买卖方的盈亏金额,并据此进行资金盈亏划转。 3.确定现金交割盈亏的计算公式: 某一品种持买仓合约的现金交割盈亏=(现金交割价—最后交易日结算价)×持买仓合约手数×合约单位 某一品种持卖仓合约的现金交割盈亏=(最后交易日结算价—现金交割价)×持卖仓合约手数×合约单位 中商所同时规定:一种交易商品同一时间只有一个基准现货价,由本所委托全国性权威信息机构在各地采价点收集成交价或供需价,然后按市场容量、产销分布等多种因素综合平均计算得出。本所结算中心定期发布基准现货价。 现金交割手续费以最后交易日结算价计算,按持仓合约价值的千分之二计收,这也远远超过中国金融交易所股指期货的交割手续费标准(为交割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 个人认为,在商品期货交割中同时采用现金交割也是一种不错的方式,尤其是对于某些因特定原因无法或较难实施实物交割而市场确有大量套期保值需求的商品,提供了一个成为期货品种的机会和选择,避免因为实物交割的限定而将一些好的品种拒之门外,并且可以更好地拓展期货品种的外延。事实上,国际市场就有商品期货实行现金交割的先例,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的瘦肉猪期货、育肥牛期货、三级牛奶期货等就是采用现金交割的。 三、海南中商所交易规则 中商所早期出现过不少交易指令,当时称为定单,具体如下: 1.市价定单:客户通知经纪人立即以即时在本所能得到的最好价格买进或卖出的定单。 2.限价定单:指期货市场价格达到某一限定时才执行的定单,分买入限价定单和卖出限价定单两种。买入限价定单是指只有在某一价格或低于该价格时才执行的定单,卖出限价定单是指只有在某一价格或高于该价格时才执行的定单。 3.止损定单:指客户要求在价格跌至预定限度以内以市价卖出或上涨到预定限度以内才以市价买进的定单。 4.止损限价定单:指客户要求经纪人在价格跌至预定限度后才以指定限价卖出或上涨 到预定限度后才以指定限价买进的定单。 5.限时定单:指客户向经纪人发出的在限定时间内有效的定单。 6.阶梯价格定单:指按指定的价格间隔逐步购买或出售指定数量期货的定单。 7.执行或取消定单:指现场经纪人如在收到定单后不能立即执行,则把它取消的定单。 事实上,部分指令并没有真正运用过,后来由于种种原因有些指令都被取消了,之后的较长时间内中国期货市场中只有限价指令和取消指令。大连商品交易所今年在交易指令方面的推陈出新,为今后的交易指令系统化、多元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对于报价货币,当时中商所规定为人民币或其他币种。虽然当时中商所没有上市过以外币报价的期货品种,但这也给我们一个启发:今后条件成熟时,国内交易所说不定也能上市以外币报价的期货品种。在全球市场一体化进程的背景下,又有QFII为依托,这种可能性是值得期待的。 此外,中商所规定:当某个上市品种的三个不同月份的合约交易价格在一天中波动达到停板额时,停板额自动扩大50%。如果连续三个交易日出现这种现象,暂停该上市品种的交易。如果某上市品种价格出现其他程度的较大波动,本所有权由总裁或其授权人决定扩大其停板额或暂停该上市品种的交易。当年的海南咖啡期货曾经出现过这种极端市况,至今记忆犹新。这一规定在某种程度上与即将推出的沪深300指数期货的熔断制度有异曲同工之处。 当时中商所的交易规则中,给总裁赋予了很大的权利,除了上面的规定外,还有诸如:本所认为在必要时,有权由总裁或其授权人决定,对期货合约的内容进行修订。而不是像现在,期货合约上市、修改或者终止合约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这也从制度层面反映出,当时对期货交易所的管理存在着许多人为因素,而各种制度隐患则不可避免地导致许多恶性事件的发生。 十多年的时间不算长,但对于起步不久的中国期货已经是一段历史了。相信在更为成熟、完善的制度环境下,棕榈油期货推出后一定会有脱胎换骨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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