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景网>期货频道>理论研究
股指期货期证合作佣金分成探讨
来源 期货日报 发布时间 2006年12月11日 14:03 作者 姜昌武
  期货日报 金瑞期货总经理 姜昌武

  股指期货的推出将给证券业和期货业带来新的市场机会,拥有丰富客户资源的证券公司和具有股指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可以通过业务合作达到利益共享、合作双赢。目前券商和期货公司都在积极探索股指期货业务的合作方式,而双方的佣金分成可说是合作的焦点问题。
  券商和期货公司以何种比例佣金分成,何种方式分担权利义务,这对今后的市场格局构建有重要的影响。在相关政策尚不明了的情况下,分成比例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近期有媒体报道个别被券商收购的期货公司在谈判中丧失话语权,分成比例很低,事实上,券商收购的期货公司在行业中不具代表性。而且个别排名靠后不具备竞争力的期货公司,欲以恶性价格竞争的方式来占领市场,结果只会造成市场混乱、双方受损。可以预见的是,期货公司为了争夺客户资源竞相降低佣金的结果是行业整体服务水平的降低,而且会造成部分面临巨大竞争压力的期货公司一味追求成交量和客户量,而忽视了风险控制和投资者教育。这样也就违背了管理层规范平稳推出股指期货的初衷。

  一、期证合作佣金分成应遵循的原则

  一是互惠双赢。股指期货是沟通证券和期货两个市场的复合产品,也给期证合作带来了新机遇,而任何合作只有建立在互惠双赢的基础上才能稳定和长久。
  二是投入与产出相匹配。股指期货业务合作中,除了期货公司提供交易通道、券商提供客户资源外,还涉及系统升级、设备投入、研发投入、人员培训、风险控制等,只有将双方的投入、承担的权力义务与佣金分成收入挂钩,才能建立高效率、低风险,资源和信息充分利用的合作平台。
  三是收益与承担风险对等的原则。股指期货交易和股票现货交易相比,具有更高的风险控制要求,期货公司承担了主要的风险控制责任,因而在佣金分成中应有所体现,如果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券商分担一定风险控制责任的话,分成也应相应调整。
  四是市场化原则。目前券商和期货公司都在积极探索合作方式和分成办法,而最终的普遍分成比例将是市场多方博弈的结果,而且对于投资者来说,通过券商IB和直接通过期货公司进行交易,其交易成本可能是不同的,投资者也会遵循市场化原则选择更好的服务和更低的交易成本。

  二、期证合作佣金分成参照标准

  首先是交易规模。由于股指期货推出后的交易量、客户量都还是未知数,而期货公司为了保证畅通又必须有一定规模的先期投入,比如系统改造升级、人员和研发投入等,因而合作双方可根据成交量和客户规模采用分级分档的分成比例,当交易量达到一定规模时收益向券商倾斜,这样可以具有较好的灵活性。
  其次要考虑合作双方提供的服务内容。如果期货公司只提供股指期货交易通道,客户服务和咨询由券商负责,则券商佣金所得可多一些;如果期货公司承担了交易结算、信息咨询等全套服务,则分成比例应高些。
  第三要考虑各自承担的风险。期货交易具有高杠杆比例、风险控制要求高的特点,如果未来的期证合作中,风险控制的责任全由期货公司承担,则佣金分成应向期货公司倾斜;如果券商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分担一部分风险控制的责任,比如客户开户资料真实性审查、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跟踪客户风险状况等,则在佣金分成中应有所体现。
  总之,股指期货期证合作无论是以委托代理还是居间方式开展,都应根据双方合作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政策进行,并且遵循《民法通则》中“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期证合作佣金分成方案探讨

  方案一:期货公司提供交易通道、结算及风险控制,并负责券商客户的信息咨询服务和培训,为高端客户提供研究报告和个性化咨询产品,合作券商仅提供客户资源,在这种方式下,期证佣金分成比例为6:4。
  方案二:期货公司提供交易通道和结算、承担交易风险控制责任,提供基本的信息服务;券商除提供客户资源外,还承担部分风险控制责任,如客户开户资料审查、协助追加保证金、跟踪客户风险状况、通知高风险客户自行平仓等,此外券商还对其客户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在这种合作方式下,期证分成比例为4:6。
  方案三:如果中小券商营业部需购置电脑、通讯等设备,在市场前景、客户交易量尚不明了的情况下,可由期货公司先期投入,按5:5分成比例将投入成本从券商佣金分成中先行抵扣,抵扣完后设备所有权转归券商,合作双方再根据各自承担权利义务等确定后续合作分成比例。
  方案四:采用成交量为主要标准的分成方案,由于期货公司对股指期货业务开展要进行前期投入,包括系统改造升级、人员和研发投入、交易所结算担保金等,所以在这部分固定成本既定的情况下,随着客户成交量增加,期货公司的边际成本呈现递减,因而在交易量或手续费收入达到一定规模时,可将分成比例从5:5调整为4:6或更低。但以成交量为标准的分成方案也要综合考虑双方提供服务和承担义务。
  总之,股指期货作为第一个金融期货交易品种,它的推出更重要的是开启了我国金融期货市场的新时代,至于初期的规模有多大,“蛋糕”有多大,不应成为市场关注的唯一焦点。市场各方特别是从业者应该把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控制列入期证合作的重要内容,将市场培育和市场开发同步进行,并行不悖,这样才有利于金融期货市场的长远发展。
 
 
文档附件:
 

 我要发表评论 [点击查看网友评论]
会员代号: 用户密码: 匿名发表:
 
评论注意事项
 相关新闻
·股指期货与机构投资者"羊群效应" (04-13 13:41)
·众基金公司高层谈"股指期货" 推出初期不打算参与 (04-13 11:32)
·两部配套法规15日实施 股指期货推出提速 (04-13 08:14)
·股指期货推出时间再起猜测 10月后才可能推出? (04-13 07:23)
·股指期货推出后做空力量不足 (04-13 04:11)
·股指期货推出后做空力量不足 (04-13 04:11)
·证监会发布两配套法规15日实施 股指期货加速 (04-12 22:06)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指期货首轮培训结束 (04-12 09:48)
·股指期货主力军依次出场 期指套利空间各有所为 (04-12 09:52)
·股指期货上市前后指标股将如何表现 (04-12 08:13)
 GOOGLE提供的广告

频道要闻
 博客精华
 论坛精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