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第一财经日报 |
发布时间: |
2008年03月25日 10:33 |
作者: |
江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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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不少商业银行都希望申请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这些商业银行已经开展或正在筹备开展纸黄金等黄金交易业务,而这些业务都存在对冲风险的要求 昨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银监会”)下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对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业务作出了若干规定,这标志着此前业界讨论已久的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参与黄金期货交易业务即将“开闸”。 《通知》要求,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业务应遵守《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等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取得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而在申请该资格之前,必须就符合若干条件(见附录)先取得银监会的《无异议函》。 业内人士分析,这些条件已经接近期货公司的风险控制管理水平,表明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从事黄金期货交易十分严格,以规避风险。而从黄金现货交易资格看,目前大部分商业银行都具备该条件。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名单显示,共有工商银行等19家商业银行具备交易资格。 对于具体的申请程序,《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在向期货交易所正式申请从事黄金期货交易业务的会员资格前,应就是否符合上述条件的准备与落实情况、自我评估报告完成情况与中国银监会进行沟通交流,并取得《无异议函》。商业银行在向期货交易所正式申请从事黄金期货交易业务的会员资格后3日内,应将能够证明该行已具备相关条件的文件材料、相应的具有从事黄金期货交易业务的风险控制能力与内部控制能力的自我评估报告一式两份书面报送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开展境内黄金期货交易业务后,应每年至少一次就此项业务的风险控制能力与内部控制能力进行自我评估,并将评估报告书面报送中国银监会。 此外,《通知》特别指出,取得相应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从事黄金期货经纪业务时,不得利用自有的黄金期货交易资格代理客户从事黄金期货经纪业务。并且,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应建立必要的业务隔离制度,不得利用其黄金期货指定结算银行及指定交割金库的信息优势,为其黄金期货交易谋取不当利益。 《通知》还规定,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也适用本通知要求,未设立董事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由其经营决策机构履行本通知规定的董事会有关职责。 《第一财经日报》从有关方面了解到,目前不少商业银行都希望申请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正在积极准备之中。这些商业银行已经开展或正在筹备开展纸黄金等黄金交易业务,而这些业务都存在对冲风险的要求。由于黄金期货的本质功能之一是规避风险,可以为有一定承受能力的专业的机构投资者服务,成为其风险管理的工具。同时,商业银行对黄金期货交易业务的参与,也意味着期货市场的机构投资者队伍得到加强,有利于改善期货市场的投资者结构。 附件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资本充足率达到8%。 ●具有衍生产品交易资格。 ●具有黄金现货交易资格。 ●具有完善的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符合《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6]89号)有关要求。 ●具有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机构或高管人员批准同意本行拟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的证明文件。 ●完成相关可行性研究分析报告,报告至少要包括市场趋势、业务目的、业务需求、操作流程、风险管理方法、盈利前景等内容。 ●具有完善的黄金期货交易内部业务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至少要包括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保证金管理制度、每日结算制度、持仓限额及止损平仓制度、应急情况处理制度等内容。 ●具有开展黄金期货交易业务所需的业务处理系统,至少要包括交易系统、风险管理系统、结算系统、会计核算系统、数据备份系统、应急处理系统等。 ●通过我国期货行业认可的从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交易人员至少2人、风险管理人员至少2人,以上人员相互不得兼任,且无不良从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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