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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次构建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体系
来源 中国期货业协会 发布时间 2010年03月23日 10:45 作者
     为了稳妥推出股指期货,保障股指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和健康运行,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根据《规定》,个人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应满足“三有”的必备性条件:“有资金”,即开户资金门槛为50万元 ;此外,投资者还必须“有知识”、“有经历”,即通过股指期货相关知识测试达到80分的 “及格线”,并满足有股指期货仿真交易经历或商品期货交易经历的要求。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股指期货市场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制度制定充分考虑了股指期货的产品特性和风险特征,体现了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投资者的理念。与股票、债券相比,作为风险管理工具的股指期货具有专业性强、杠杆高、风险大的特点,客观上要求参与者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较强的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不适合一般投资者广泛参与。为了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示投资者审慎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股指期货市场建立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通过设置适当的程序和要求,使投资者能够真正理解股指期货市场的风险,有效避免投资者盲目入市,从源头上真正做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规定》的要求,目前初步构建的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体系由三个层面组成:一是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提出原则要求,同时授权自律组织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二是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制定的《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明确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的基本要求、程序、工作机制以及自律管理措施等;三是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期货公司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和《股指期货交易特别风险揭示书》,修订《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协议指引》,督促期货公司和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风险,严格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为了保证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落到实处,《规定》要求期货公司具体负责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组织实施,同时要求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中国期货业协会对期货公司实施股指期货适当性制度情况进行自律管理,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也将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以上相关征求意见稿(详见今日本报第三版、第四版)的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1月22日。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在我国资本市场处于探索阶段,制度还需要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下一步将根据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对《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后适时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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