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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IB分成标准恐难统一 返佣比例问题复杂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7年07月11日 05:01 作者 陆星兆
  证券时报 记者 陆星兆

  本报讯   随着股指期货相关制度规则陆续出台,关于股指期货手续费标准和券商IB分成比例的问题,渐渐成为业内关注的焦点。日前,中期协出台了《股指期货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讨论稿)》,就相关问题征求意见。对此,有业内人士表示,股指期货收费建立统一标准,能有效杜绝恶性竞争,维护市场稳定;但券商IB返佣比例问题则相对情况复杂,目前恐难以统一。
  上述人士表示,券商IB属于其与关联期货公司之间的内部关系,因此在行业范围,统一建立IB分成比例的规定并非必要。根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券商为期货公司提供IB业务必须全资拥有或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者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所控制。
  此外,在操作层面建立行业统一IB分成标准也很难执行。比如,券商与期货公司之间股权关系会影响IB分成比例。该人士认为,相对于100%全资拥有期货公司的券商,只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绝对或相对控股的券商,理论上会要求更高的返佣比例,而非股权分红。在分成具体比例上将涉及和其他股东利益的协调,但券商拥有客户资源,往往处于强势地位,可能会通过IB关联交易侵蚀其他股东的利益。
  而全资拥有期货公司的券商,则一般会从长期战略考虑,给予下属期货公司更多扶持。尤其是《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中对打算申请全面结算会员的期货公司提出盈利性要求,其控股券商存在为期货公司创收的压力。比如,上海某创新类券商在业务规则出台前收购了一家连续亏损的期货公司,新规则出台后,无奈只能退守交易结算会员,期货公司未来3年连续盈利将成为他们的首要目标。因此,估计这类券商将采取低返佣的模式。
  就券商和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情况,由于两者处于平等地位,具体返佣比例将由管理层和股东层协商,但会保持相对公平。
  此外,券商上市和地域关系也可能会影响IB分成比例。上述人士介绍,随着国内券商上市进程加快,类似于IB的这类业务可能成为券商调节利润的工具,IB分成比例根据自身需求随时调整。
  另外,一些地区的期货公司由于税收优势,券商可能更情愿把利润存留在下属期货公司,而采用低返佣模式。比如深圳期货公司,在两税合并后,仍有5年15%税率的过渡期。日前,某异地大型券商收购深圳某金属现货背景期货公司,和深圳某期货公司高溢价股权拍卖,可能或多或少考虑到相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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