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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期货公司高管及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7年07月06日 07:49 作者 夏丽华
      提高市场准入门槛 严格日常监管 

  适当提高了期货公司高管任职条件,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首次提出设置专职首席风险官一职;期货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编造并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

  □本报记者 夏丽华 北京报道

  证监会日前公布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并自公布之日实施。市场人士认为,此举意味着期货市场监管制度框架正趋完善,将为今后金融衍生产品创新提供更加完备的政策法规环境。
  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出台的两个管理办法基本没有变化。只是在《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增加了一条关于放宽学历的规定,即“具有从事期货业务10年以上经验或者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学历可以放宽至大学专科。”
  与现行的相关规定相比,《任职资格管理办法》适当提高了期货公司高管任职条件,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并首次提出设置专职首席风险官一职。除了“具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学士以上学位,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这三项条件,申请首席风险官的任职资格,还应当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并担任期货公司交易、结算、风险管理或者合规负责人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具有从事期货业务1年以上经验,并具有在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风险管理、合规业务3年以上经验。
  同样,申请总经理、副总经理任职资格的还应当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或者其他金融业务4年以上经验,或者法律、会计业务5年以上经验。此外,担任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工作经历。
  办法第19条列出了不得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9种情形。其中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
  另外,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则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根据规定,上述人员的近亲属在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知悉或应当知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遵循回避原则。公司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备案,并定期报告相关交易情况。
  《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规定,期货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编造并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
  期货从业人员在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应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不得作出不当承诺或保证;在自身利益或者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者存在潜在利益冲突时,及时向客户进行披露,并且坚持客户合法利益优先的原则。
  按照规定,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利用结算业务关系及由此获得的结算信息损害非结算会员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并不得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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