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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期货业内人士称:股指期货服务收费标准过高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7年06月27日 08:14 作者 蒋家华
  □本报记者 蒋家华
深圳报道 
  
  近日,中国期货业协会有关人员奔赴广东、深圳、上海等地,就股指期货推出后期货公司、IB券商和居间人以及结算银行等的服务收费征求意见。部分业内人士称,万分之三的最低手续费标准“有点高”。

  根据《股指期货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讨论稿)》,股指期货的收费原则暂定为,只规定服务收费下限,不规定上限。在收费标准方面,期货公司拟向投资者收取服务费的最低标准为万分之一点三,经过讨论后,该标准调高到了万分之三。

  不过,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称,这个最低标准的门槛“还是过高了点。”他分析,按照目前沪深300指数4000点计算,一个普通投资者参与一手合约单边的手续费将达到360元,加上15%的保证金,那么买一手合约的资金将会是4000*300*15%+360元=18.036万元,也就意味着,交易费用占资金投入的比例将高达2%。。他建议,合理的标准应该在万分之二左右。 

  同时,他对以行业自律的方式设立最低收费标准的效果也表示怀疑。他指出,期货佣金和证券佣金不同,股票结算集中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而期货主要是由各家期货公司自行结算,因此,在操作上很难做到统一。再加上目前的IB制度决定了创新类券商和所控股或全资的期货公司的关系不是兄弟就是父子,分成比例的多少还是取决于大股东的意见,设置最低价的意义也不是很大。

  “另外,以行业自律的方式设定最低价,实施的约束力不强,很难规范期货公司擅自违约的行为。”上述人士坦言,虽然设立最低价对于维护整个期货行业的发展有很大的意义,但操作起来可能还是“一厢情愿”。

  对于此前争议颇多的IB和居间人服务收费分成比例的问题,讨论稿也给出较为明确的意见。IB及居间人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的,两者的分成比例是五五对开;为期货公司提供开户风险和账单签署的,期货公司最低手续费留存的比例为四成;为期货公司提供现场交易设施和交易咨询的,期货公司最低手续费留存的比例为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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