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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期货业务资格审批全面展开 各公司积极准备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7年06月26日 05:21 作者 陆星兆
  结算业务资格、券商IB业务资格申请开始受理

证券时报 记者 陆星兆

  本报讯 6月22日,中国证监会在网站上公布了“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审批”和“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资格审批”两项行政许可项目。这是继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申请4月中旬启动之后,股指期货准备工作中的又一重大举动,标志着金融期货的经纪、结算、IB业务资格审批工作已全面展开。
  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分为交易结算业务资格和全面结算业务资格。按照《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应当首先取得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而本次申请程序中简化了相关步骤,期货公司只需直接向证监会提出结算业务申请,证监会将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当期货公司取得证监会批准的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后,方可向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申请相应结算会员资格。而证券公司申请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IB业务)资格,应首先向证监会提出申请,只有当获得书面批准后,才能与相关期货公司进行对口业务。
  在审批过程中,监管部门将严格申请对象的财务审查。其中,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交易结算业务,需符合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控股股东期末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或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等同条件;申请全面结算业务资格,期货公司注册资本需不低于1亿元,控股股东期末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或等同条件;证券公司申请IB业务资格,需符合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的150%,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70%等条件。
  此外,期货公司历史盈利状况,成为申请金融期货业务,特别是全面结算业务资格的重要指标。按照规定,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全面结算业务资格,在控股股东期末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的情况下,期货公司必须申请日前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每季度末客户权益总额平均不低于3亿元;或者在控股股东期末净资本不低于10亿元的情况下,期货公司盈利条件可以降低为,申请日前3个会计年度中,至少2年盈利且每季度末客户权益总额平均不低于1亿元。
  据悉,在前期呼声较高的券商系期货公司中,个别公司因存在历史亏损,在股指期货推出初期只得退守交易结算业务。而在那些无券商背景的大型综合类期货公司中,符合全面结算业务资格要求的公司估计不下5家。目前,符合条件的公司都在积极准备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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