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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指仿真交易新规今起实施 最小变动价位0.2点
来源 国际金融报 发布时间 2007年05月14日 07:13 作者 宋薇萍
  期货公司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自营业务

国际金融报 记者 宋薇萍
发自上海
 
  5月14日起,沪深300股指期货仿真交易合约表以及业务规则将以新面貌呈现:最小变动价位为0.2点,手续费按照成交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含风险准备金)缴纳,交割手续费为交割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为200手,客户持仓限额为600手。

  上述内容是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简称“中金所”)日前向各仿真交易会员公司发布的《关于修改沪深300股指期货仿真交易合约表以及业务规则的通知》中的部分内容。

  除上述内容外,仿真交易合约及规则的改变还将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关于仿真会员资格,现修改为:“有技术接入条件的期货公司可以申请成为交易所仿真交易会员、仿真交易结算会员或者仿真全面结算会员从事仿真交易经纪业务;有技术接入条件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可以申请成为交易所仿真交易会员从事自营业务;有技术接入条件的商业银行可申请成为交易所仿真特别结算会员专门从事仿真结算业务。”

  关于熔断机制,现修改为:“每日开盘后,股指期货合约申报价触及熔断价格且持续5分钟,该合约启动熔断机制。(一)启动熔断机制后的连续5分钟内,该合约买卖申报在熔断价格区间内继续撮合成交。5分钟后,熔断机制终止,涨(跌)停板幅度生效。(二)熔断机制启动后不足5分钟,第一节交易结束的,熔断机制终止,恢复交易后,涨(跌)停板幅度生效。(三)收市前30分钟内,不设熔断机制。熔断机制已经启动的,终止继续执行。(四)每日只启动一次熔断机制。

  关于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原规定为:“结算会员只有自营业务的,则记入该会员自营账户。”现修改为:“仿真结算会员和仿真交易会员应当在结算协议中约定交易会员虚拟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虚拟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不得低于50万元。”

  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下一阶段,股指期货仿真交易将集中在完善机构投资者套利交易和结构化产品设计这两方面展开。

  同日,中金所还发布了《关于清理仿真交易期货公司自营账户以及行情单边发布的通知》。该通知称,将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仿真交易期货公司中的自营账户进行清理,今后也不再批准期货公司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仿真交易自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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