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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交易规则等拟定稿 于5月11日之前结束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7年05月08日 05:49 作者 陆星兆
  有关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交易规则及实施细则开始对外征求意见;实施细则将引入强制减仓制度和熔断机制等风控措施

证券时报 记者 陆星兆

  本报讯  日前,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公布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开始正式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并将于5月11日之前结束。
  据了解,最新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包括《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其中,实施细则共8项,具体为:《交易细则》、《结算细则》、《结算会员结算业务细则》、《会员管理办法》、《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信息管理办法》、《套期保值管理办法》和《违规违约处理办法》。
  在以上系列文件中,《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主要对股指期货合约的各项条款进行了明确定义。其中包括:合约标的、合约乘数、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最低交易保证金、最后交易日、交割日期、交割方式、交易代码、上市交易所等。
  《交易规则》则体现了金融期货交易的基本特点,采用了保证金、熔断、当日无负债结算和现金交割等制度。同时,金融期货制度设计方面的大量创新在《交易规则》上也有具体体现。据悉,在商品期货市场强行平仓、持仓限额、大户报告等成熟制度的基础之上,中金所还引入了极具特色的强制减仓和分级结算制度。具体到实施细则中,《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规定了强制减仓制度,将强制减仓的触发条件规定为累计涨跌幅度为16%,且第二个交易日处于涨跌停板状态。《会员管理办法》中规定,将会员划分为交易会员、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分别设定业务权限,并根据不同会员的业务资格实施分类管理。
  就业内最为关心的市场风险,《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作了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其中包括保证金制度、价格限制制度、持仓限额制度、大户持仓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强制减仓制度、结算担保金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等。此外,《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引进了符合金融期货交易特点的风控措施,在价格限制制度中引入了熔断机制。
  据中金所有关人士介绍,最新公布的《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是中金所依据新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结合此前意见征求过程中的反馈和仿真交易中出现的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集中讨论和逐条论证后形成,本次征求意见将于5月11日之前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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