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景网>期货频道>金融期货
股指期货脚步渐近 金融机构参与期指路径渐明朗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07年04月18日 09:01 作者 江南
    ● 作为期货公司的介绍经纪商,分享部分交易佣金
  ● 作为机构投资者,以自营和资产管理的业务形式直接交易股指期货,进行套期保值或投资


  股指期货脚步渐近,券商作为股指期货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和介绍经纪商,将来会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随着《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IB办法》)等法规开始征求意见,券商参与股指期货的路线与框架渐明,其备战也进入最后冲刺阶段。
  券商拥有多元化业务资格,既可以成为股指期货市场的中介者,赚取经纪业务收入;也可以成为股指期货市场的直接投资者或套期保值者,获取投资收益,对冲股票投资风险。于是,担任IB(介绍经纪人)和机构投资者,是券商参与股指期货的两大途径。
  根据目前正在征求意见的《IB办法》,券商从事IB业务的准入门槛高出市场预期。尽管《IB办法》并未规定哪一类券商可以开展IB业务,但从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标准上看,几乎只有创新类券商和少数规范类券商可以满足。
  除IB业务外,券商还可以自营和资产管理的业务形式直接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据悉,目前对于自营和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的初步思路是,初期阶段,只允许创新类和规范类券商的自营业务投资股指期货,并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同时,严格禁止包括专户、集合理财等形式在内的资产管理业务专门投资于股指期货,但可适当用于套期保值。
  去年就已放出风声的IB制度,加速了券商与期货公司开展股权合作的步伐。最初,可供券商选择的方式有三种:自设期货公司、参股期货公司和担任居间人。而新近亮相的《IB办法》,让大部分券商最终选择了收购期货公司。
  《IB办法》规定,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其中的一个条件是:“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此外,《IB办法》还规定,“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资拥有或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不能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
  这意味着,券商若要分享股指期货经纪业务收入,只能通过与自己有股权关系的期货公司进行。而券商出于保护客户资源、建立自营业务通道等考虑,普遍认为收购期货公司是参与股指期货的最佳选择。
  目前,国内21家创新类券商有一半以上已经全资拥有或控股期货公司,而其他券商也在加紧进行。
 
 
文档附件:
 

 我要发表评论 [点击查看网友评论]
会员代号: 用户密码: 匿名发表:
 
评论注意事项
 相关新闻
·基金参与股指期货的路径日渐清晰 (04-17 10:43)
·面对股指期货散户有些担心 目前大盘点位并不高 (04-17 09:31)
·期指:指数基金的理想替代品 (04-17 05:57)
·股指期货与权证交易四大差异 (04-17 05:57)
·股指期货与权证交易四大差异 (04-17 05:57)
·股指期货 改变A股市场格局重要举措 (04-16 17:52)
·保证金第三方存管羁绊 期指上半年推出可能性小 (04-16 10:14)
·股指期货全民大热身 国内两栖投资者正越来越多 (04-16 09:33)
·推出股指期货不宜操之过急 (04-16 09:30)
·股市处于白热化状态 中国经济:为股指期货开路 (04-16 09:19)
 GOOGLE提供的广告

频道要闻
 博客精华
 论坛精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