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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期货结算门槛高 期货公司股东遭遇两难选择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07年04月11日 05:05 作者 陆星兆
  证券时报 记者 陆星兆

  本报讯 据悉,随着证监会就《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暂行办法》和《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不少期货公司的管理层和股东方已经紧急召开会议商量相关对策。
  据业内权威人士表示,监管部门本着“高标准、严要求”的原则,严格期货公司以及控股股东的资质,限制金融期货结算会员的数量,避免过多过乱和恶性竞争。另外,《通知》和《暂行办法》对于券商和期货公司的联姻也具有促进作用,使得金融资产达到最优化的配置,以适应未来金融原生品与衍生品市场发展的需求。同时也避免了一些不适合的期货公司和股东在不熟悉的领域盲目投资。
  上海某期货公司高层表示,参照当前从事金融期货全面结算业务资格的要求,95%以上的期货公司将被排除。他说,虽然最近两年期货行业逐渐复苏,但资本支出也在同时增加。因为未来盈利预期提高和备战股指期货,不少公司近年来都在加大投入,从网点扩张到人员招聘,以及软硬件设备升级,只有少数公司能做到连续3个会计年度连续的账面盈利。另外,如果再加上其他对控股股东要求的条款,能成为全面结算会员的期货公司屈指可数,绝大多数公司将排除在外,其中不乏一些前期呼声大、在商品期货代理上年年领先的公司。
  而面对股指期货的诱人蛋糕,期货公司股东态度则显现出明显的不同。有券商背景的期货公司,其控股股东往往也符合IB介绍业务资格,股东一般都会在股指期货这块未来业务潜在增长点有所投入。即使那些旗下暂无期货公司,但符合IB条件的券商也加紧了收购进程。而对于那些从商品期货摸爬滚打出来,在商品领域已逐渐建立起竞争优势的期货公司,其股东则处于两难境地:把公司卖给券商,到手蛋糕拱手送人?还是继续追加投资,符合相关条款要求。但是另有规定要求“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资拥有或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不能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又限制了未来股指期货业务的发展,投入1个亿资金进去,未必有理想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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