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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谨慎 "安全性"成基金参与期指防范重点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7年04月09日 07:54 作者 李中秋
  □本报记者 李中秋 上海报道   
 
  在业内征求意见的关于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框架性政策表明,基金有望以交易会员身份直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并通过中金所特别结算会员(银行)结算。业内人士认为,本着股指期货“高标准、稳起步”的原则,在鼓励机构投资者参与的前提下,基金资金的“安全性”将成为监管部门的考虑要点。

  在此之前,关于基金以何种会员身份参与股指期货的讨论始终没有停止过。“中金所欢迎、鼓励机构投资者根据相关政策的要求,通过合适的路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利用股指期货进行套期保值等交易。优质合格的机构投资者在获得主管机关批准的业务资格后,可以选择客户模式、交易会员模式等方式参与”,在日前由中金所与安信证券联合举办的“中国股指期货投资风险管理研讨会”上,中金所研发部负责人张晓刚作上述表示。

  值得一提的是,在去年10月发布的股指期货有关细则征求意见稿中,中金所实际上并没有限定基金必须以一种身份参与股指期货。“基金既可以是交易结算会员、也可以是交易会员,也可以客户身份通过期货公司或者券商IB的形式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上海一位期货公司负责人表示,“如果只是限定他们以交易会员形式参与,这表明监管部门主要考虑到了基金资金安全性。”

  业内人士认为,在股指期货交易下,如果基金以客户的身份通过期货公司参与股指期货,那么,基金持有某个股指期货合约的头寸容易暴露或者泄密。“这对于大规模基金来说很不安全”,某基金公司衍生品部一位人士如此评价,“但对小型基金公司来说,其实他们作为客户通过期货公司交易也无所谓,毕竟他们资金量不会很大”。

  值得注意的是,在股指期货基金头寸的结算上,有关部门初步考虑由结算银行直接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结算,对其资金进行内部分账管理,由托管银行进行监督,并利用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的数据进行核对。由结算银行直接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结算。

  “如果通过银行结算,对基金的结算有两种途径:一是基金的托管人、特别结算会员(银行)、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合一,基金用于期货交易的资金仍在托管人管理范围内,能够保证资金的安全;如果基金的托管人不是期货结算银行,则基金用于期货交易的资金需要从托管银行划转到期货结算银行,需要托管银行、期货结算银行、基金管理公司三方协调,建立保障资金安全的机制”,交通银行一位负责结算的人士表示,“两种方式都侧重资金安全性”。

  有关人士认为,虽然关于基金参与股指期货的方式和比例仍在征求意见当中,但框架性的政策中,多少透露出监管部门对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持有谨慎的态度。如果上述规定最终生效,对期货公司并不利,因为期货公司可能会失去某些大客户;而对于相关参与金融期货结算的银行来说,则是一大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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