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
发布时间: |
2006年12月11日 09:17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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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仿真交易规则第二十七条和六十三条的通知 各仿真交易会员单位:
根据仿真交易运行情况和市场对合约规则的意见,经研究决定,对仿真交易规则第二十七条和六十三条做如下修改: 原第二十七条为:“交易指令的每次最小下单数量为1手,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500手。交易指令当日有效”。 修改后的第二十七条为:“交易指令的每次最小下单数量为1手,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500手,市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50手。交易指令当日有效”。 原第六十三条为:“股指期货合约的熔断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正负6%,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正负10%,最后交易日不设价格限制”。 修改后第六十三条为:“股指期货合约的熔断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正负6%,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正负10%,最后交易日不设熔断机制,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正负20%”。 仿真交易规则其它条款不变,修改后的仿真交易规则自2006年12月11日起正式实施。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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