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基民代表律师张远忠: |
在“老鼠仓”事件发生过程中,被申请人未尽到合理监管义务,在证监会查处该“老鼠仓”行为并作出处罚决定后至今,被申请人一直未采取积极有效的行为维护基金财产的利益。
被申请人一直采取消极不作为的做法,严重损害了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广大基民的利益,应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
请求被申请人向上投摩根基金管理公司行使追偿权,并赔偿相应费用和承担仲裁费用。 |
仲裁庭: |
| 仲裁庭认为,虽然申请人已赎回其基金份额,并因此不再是合同当事人,但其合同权利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时效内仍然受到保护。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人根据本案合同提起仲裁并无不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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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建设银行: |
基金托管人即便行使追偿权,亦是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而非是为基民个人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因此,申请人没有权利要求托管人为其进行追偿。申请人只能就其个人合法权益的损害享有诉权,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没有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就基金财产单独提起诉讼,如果基金财产有损失,损害的亦是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申请人并没有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并非此案的合适的申请人。
被申请人在庭后提交的《仲裁代理意见》中还称,申请人已不是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并非合适申请人。
当基金财产受到损失以后向基金管理人进行追偿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承诺,申请人有权以被申请人违约为由起诉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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