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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多家基金公司不约而同接到来自湖南、湖北、河北等地县级工商管理局关于基金广告宣传的调查通知函。调查通知书称,基金公司宣传资料中相关广告用语涉嫌违规、虚假广告,要求基金公司尽快提供有关证明资料。否则,在该地区的基金营销将被叫停。
  记者从多家基金收到调查通知函的基金公司了解到,基金公司对此次调查态度不一。有些基金公司置之不理,有些基金公司检查稽核部门与之谈判仍在进行,有些基金公司已经买单。“工商局发来的调查通知函中指出了我们基金宣传三折页中的一些问题,比如,我们的股东是全球某某行业最大的公司之一,基金业绩曾获得过某报刊评奖,该媒体是否具备国务院颁发的产品排序资格。”上海一家基金公司人士对记者透露。[全文]

分析

事件起因 工商局给基金开罚单

  在去年下半年基金业 “大跃进”式的爆炸发展过程中,各大商业银行等代销渠道通过遍布全国各地的营业部,把一些基金公司的产品折页等宣传材料,发放到了临澧县这个偏远的小城。
  据了解,临澧县工商局认为有十多家基金公司在销售基金时,涉嫌违反了《广告法》和《中国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乱排序等内容广告的通知》。该局在今年四五月份,集中发出了一批《告知单》,要求相关基金公司配合调查。而在相关基金公司向该局提交了基金产品宣传折页内容中关于所获奖项的来源与依据后,其中一些基金公司又随后收到了罚款要求。

基金说法 基金公司:“我们比窦娥还冤!”

  在收到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工商局邮寄来的《告知单》后,部分基金公司感到不解和无奈。“我们比窦娥还冤!全国有约3000个县,此例一开,即使每个县的工商局只要1万,也将是一个难以承受之重。”个别基金公司如是表示。“临澧县工商局有这样的管辖权限吗?”有基金公司愤怒地表示。
  有些基金公司本着息事宁人、花钱消灾的想法,在经过一番讨价还价之后,乖乖地缴了罚款。令他们没想到的是,这些基金公司马上收到了来自其他地区县工商局类似的罚款通知,有的基金公司竟然收到五六张之多。其实,在现有60家基金公司中,虽然确实存在虚假宣传、夸大宣传、涉嫌违规甚至涉嫌违法宣传的问题,但是问题症结主要出在博时、光大保德信等少数带头的基金公司身上。但临澧县工商局这次却一下子打击了这么多基金公司,典型性不够,而对于有些确有问题的基金公司,却又没有予以重点查处。
事件追踪 临澧县工商局:“继续坚决依法追究”
  针对基金公司质疑临澧县工商局出手的动机是否为罚款的质疑,湖南省工商局于今年5月28日专门下发了《关于规范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规定“对初次发现的虚假宣传行为,除涉及药品、食品、农资以及用于国家、省重点工程和救济救灾商品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处罚,可责令限期改正,向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改正期限为两个月。该通知从下发之日起生效。”最近,北京一家基金公司已接到临澧县工商局关于撤销要求罚款的电话通知。但是,对于已经交纳罚款的基金公司,工商局不会退还罚款。
  临澧县工商局公平交易分局的有关人士坚称,他们调查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投资者,不是为了罚款本身。对于确实存在问题的基金公司,他们仍会继续坚决依法追究。业内专家认为,在短期之内,强化监管可能会对行业发展的速度造成影响,但从中长期看,只有构建起更科学有效的立体监管体系,投资者的利益才能得到切实保护,基金业稳步健康发展的基础才能真正夯实。

反思

事件反思 证监会需加大监管力度

  一个县工商局插手基金公司的广告宣传监管,这对于整个基金业来说,都是一个新的课题。长期以来,各大基金公司一直对证监会敬畏有加。作为行业的主管部门兼监管部门,证监会基金部掌控着每一只基金产品的批文发放、每一个基金公司高管人员任免的核准等名目繁多的行政审批大权。
  现在,半路上杀出了工商局,并公然指责基金公司的广告宣传材料涉嫌违规违法,基金公司一下子面临着是否要增加一个新婆婆的问题。与工商局不同,最近10年来,证监会对于基金公司的发展总体是扶持重于监管。
  虽然临澧县工商局查处基金公司事件,受到 “是否存在因创收而来”的质疑,但基金业近两年来盲目扩大资产管理规模所产生的问题,同样不可回避。
回顾近两年来基金业的发展,证监会基金部的监管如果能够更加严厉,更加市场化和国际化,临澧县工商局对基金公司的调查和罚款可能就不会发生。

专家:构建更科学的立体监管体系

  其实,基金公司面临多重监管,在美国等成熟市场并不是什么新鲜事。前几年,美国一些基金公司进行盘后交易和择时交易的丑闻,就是由独立检察官调查出来的。
  有专家表示,如果基金公司的广告宣传确有不妥,或确有投资者因为基金公司的虚假宣传误导而发生损失,工商局依据《广告法》等相关法规,予以关注和调查,似乎也并无明显不妥。不过,鉴于基金产品的较强专业性,如果要作出处罚,那么就不应由工商局作出,而应由法院依法判决。
  一个健康的基金业,应该形成基金公司与投资者共同成长的良性互动。鉴于基金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相关方面加强磋商,明确监管过程中的分工与合作,推动基金业受托人义务文化的建设,具有很强的迫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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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制作:黄昉 包莹 发布时间:2008年6月11日 全景网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